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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残值风险法律分担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融资租赁中残值风险的法律内涵解析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广泛应用于设备采购、交通运输、医疗设备及大型工业机械等领域。其核心特征在于“融物”与“融资”并重,即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设备的使用权,而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通常保留设备的最终所有权。然而,在这一交易结构中,一个关键且常被忽视的风险点——残值风险,正日益引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所谓残值风险,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满后剩余价值低于预期,导致出租人无法通过回收或转售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该风险的法律分担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配置,也深刻影响着融资租赁交易的可持续性与公平性。

残值设定机制的法律基础与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标准及租赁期限等要素。其中,对租赁物残值的预估和设定,虽未被列为强制性条款,但在实践中已成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数融资租赁合同中会设定“名义留购价”或“残值担保条款”,用以体现出租人对未来设备残值的预期。该类条款本质上是一种风险分配工具,旨在将残值波动带来的损失部分转移至承租人。但其法律效力需结合合同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格式条款以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进行综合判断。

司法实践中残值风险分担的典型判例

近年来,多地法院已陆续受理多起因残值风险引发的融资租赁纠纷。例如,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承租人长期使用一台进口数控机床,租赁期满后设备市场价值大幅下滑,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残值水平。出租人主张按合同约定收回设备并要求承租人补足差额,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中关于残值的设定缺乏合理依据,且未充分说明评估方法,构成格式条款中的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情形,最终判决驳回出租人追偿请求。此案反映出司法机关对残值条款的合理性审查日趋严格,强调风险分担必须建立在公平、透明的基础之上。

残值风险归属的法律原则与适用标准

从法律解释角度分析,残值风险的承担应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基本原理。若承租人实际掌控设备使用、维护及运营,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则其理应承担因使用不当或市场变化导致的残值下降风险。然而,若出租人作为设备的所有权人,在设备选型、定价、技术更新等方面具有主导权,却将全部残值风险转嫁给承租人,显然有违公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对于格式合同中涉及重大权利义务变更的条款,应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若未尽到该义务,可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残值风险的分担并非绝对由承租人承担,而应结合履约过程中的实际控制力、信息不对称程度及合同协商地位等因素综合判断。

残值评估机制的规范化建议

为减少争议,提升融资租赁交易的可预见性,业内普遍呼吁建立标准化的残值评估机制。目前,部分头部融资租赁公司已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租赁物的市场价值进行动态监测,并在合同中明确评估方法、周期及数据来源。此类做法不仅增强了合同的公信力,也为法院裁判提供了客观参考依据。此外,借鉴国际通行的“残值保险”机制,允许出租人通过购买保险形式转移部分残值风险,亦是值得推广的制度创新。从立法层面看,未来可考虑在《融资租赁法》草案中明确残值风险分担的基本框架,避免因规则模糊导致司法尺度不一。

承租人抗辩策略与律师实务应对

在具体案件代理中,律师应重点关注合同中残值条款的制定背景、谈判过程及是否履行告知义务。若发现出租人单方设定过高残值、未提供评估依据或未就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可主张该条款无效或可撤销。同时,可通过举证证明承租人已尽合理保管义务、设备使用符合行业规范,从而排除因自身过错导致残值贬损的责任。在诉讼策略上,还可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残值鉴定,以还原真实市场状况。对于出租人而言,亦应强化内部风控管理,确保残值设定具备数据支撑与商业合理性,避免因条款设计瑕疵陷入法律被动。

残值风险与融资租赁产品创新的平衡路径

随着绿色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推进,新型融资租赁模式不断涌现,如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与资产证券化融合等。这些创新模式在提升资金效率的同时,也对残值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例如,在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中,电池衰减、技术迭代速度快,残值波动剧烈,传统固定残值条款已难适应。因此,未来的合同设计应更多采用浮动残值机制,结合设备生命周期、使用强度、行业技术趋势等因素动态调整,真正实现风险共担与利益共享。律所在此类复杂交易中,需具备跨领域知识储备,涵盖金融、法律、技术评估等多重维度,为客户提供精准合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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