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保证金该不该返还
时间:2025-08-21 点击:7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较大的10万元,就是时下流行的结婚前收取“婚约保证金”。审理中,如何认定10万元的“婚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本案争议焦点。原判对10万元法律性质未作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况予以了解释,对“婚约保证金”尚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和定性。法院在审理涉及“婚约保证金”的纠纷案件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由“婚约保证金”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一旦诉诸法庭,女方“人财两空”的情况并非没有可能。而如果不以法律方式进行干预、制止,也可能使之发展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由于“婚约保证金”在法律上仍属“空白地带”,在审判实践中对其定性问题存在争议。二审中对认定10万元是赠与、“彩礼”还是“押金”有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婚约保证金”定性为“赠与”。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从本案看,首先,周某给赵的10万元是其个人的财产,他享有所有权,对该财产的处分有完全的自主权,不需要依赖于他人的意志。其次,他的给予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存在受胁迫或者欺骗的情形。因此,周某给赵某10万元的行为应当为民法规定意义上的赠与行为。赠与的结果就是发生赠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由赠与人转给受赠人,除非有法定可撤销情形,否则赠与人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因此,赵某接受赠与之后,成为该笔财产的所有权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将“婚约保证金”定性为“彩礼” 应当予以返还。“婚约保证金”等于将经济上的合同关系引入婚姻关系,订立婚姻关系的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又缺乏了解,同居后一旦发现对方不适合自己,分手时往往因“婚约保证金”归属问题引起纠纷,导致发生虐待、伤害事件,严重的还会导致家庭、家族间的械斗,影响社会稳定。以交纳“婚约保证金”形式确立婚约关系实质上是买卖婚姻的变种,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婚姻自主的原则,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对社会风气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将“婚约保证金”定性为“押金”,作为缔结婚约时为达到婚姻目的的一个条件,目的既已实现,“婚约保证金”则不应返还。对以上三种意见,笔者倾向定性为彩礼。
“婚约保证金”不是结婚的保证金,也可视为聘金即彩礼,因而认定“婚约保证金”无效,应予返还。认定“婚约保证金”不具有保证的效力并应予返还的理由是:首先,《担保法》规定,保证金作为经济担保的一种方式,不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其次,《婚姻法》第三条也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婚姻法明确禁止的;第三,“婚约保证金”可以视为一种彩礼,属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可以返还的情形;第四,“婚约保证金”为离婚自由设置了障碍,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第五,周某在婚前给予赵某10万元,显然是为保障婚姻幸福并希望上诉人安心与其过日子,应认定为婚约保证金,不能认定为赠与,因其违背了《婚姻法》有关婚姻自主的原则,故不受法律保护,理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