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赔偿费”没有法律依据
时间:2025-08-21 点击:12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男女自由恋爱的过程是为了培养感情,增进了解和信任,侧重于婚姻关系自然属性的积累,男女双方在此期间彼此所承担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多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不管恋爱的结果能否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即男女双方最终是否结婚,任何一方都无须因此对对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或受伤害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男女在恋爱过程中都应有健康向上的恋爱观,都应坚持自主、自立、自强、自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既包括以结婚为目的索要财物,也包括以不结婚(终止恋爱、解除婚约)为目的索要财物,我国法律对此也有明文规定。被告在原告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后,向原告索要名誉赔损费等不合理的钱财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违法索要的不合理财物属不当利益,依法应返还给原告,原告的这部分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关于不存在索要行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在恋爱期间怀孕,系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原、被告双方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被告应依法终止妊娠,这是一种义务。但是,对被告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原告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