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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点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广泛应用于制造业、交通运输、医疗设备、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随着企业对资金需求的增加,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数量持续攀升。然而,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始终是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合同主体资质不全、标的物权属不清或交易结构设计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合同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安排与资产处置路径。律所近年来承办的多起融资租赁纠纷案件表明,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往往取决于形式要件与实质内容的双重合规。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定构成要件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定义明确了融资租赁关系中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的法律地位以及“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的本质特征。在实务中,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构成真正的融资租赁,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租赁物、是否具备所有权转移的意图,以及租金设置是否合理反映融资成本。若合同虽名为融资租赁,实则仅为借贷,即“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按借款合同处理。

真实租赁物的存在是合同有效的基石

在律所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中,某金融租赁公司与一家制造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一批生产设备作为租赁物,但经调查发现,该设备早已报废且未实际交付,相关发票亦系伪造。法院最终认定该合同缺乏真实租赁物,不具有“融物”的实质特征,构成“虚构租赁物”的虚假交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判定合同无效。此案凸显了真实租赁物存在的必要性——租赁物必须真实存在、可识别、可评估,并由出租人合法取得所有权。若租赁物不存在或所有权归属不明,即便合同形式完备,也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出租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影响合同效力

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务实行分类监管,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需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只有经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或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方可开展此类业务。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家非持牌企业以“融资租赁”名义对外放款,收取高额租金,但其既未持有租赁物,也未进行实际购入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企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其行为扰乱金融秩序,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合同自始无效。这提示企业在选择合作方时,应严格审查对方是否具备合法的融资租赁经营资质,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条款设计不当可能引发效力争议

部分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固定回报”“回购承诺”“兜底保证”等条款,这些条款容易被认定为规避监管、变相发放贷款,从而影响合同效力。例如,某合同约定无论承租人是否使用租赁物,均须支付固定金额租金,且出租人承诺到期无条件回购,这种设计明显偏离了融资租赁“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基本逻辑。法院在裁判中指出,此类条款使合同实质演变为借贷关系,违背了融资租赁制度的初衷,因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律师建议在合同起草阶段,应确保租金计算方式合理,体现租赁物折旧、融资成本与市场利率的匹配,避免出现显失公平或固定收益的条款。

司法实践中对“穿透式审查”的运用趋势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融资租赁纠纷时普遍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即不拘泥于合同表面形式,而是深入探究交易实质。这一趋势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多个指导性案例中得到明确支持。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终字第1234号判决中,法院认定尽管合同名称为融资租赁,但出租人未实际购买租赁物,也未承担设备风险,仅通过收取固定利息获取收益,故认定该合同本质为民间借贷,适用借款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这一裁判思路要求律师在案件代理中必须从交易背景、资金流向、风险分配等多个维度全面分析合同性质,提前预判可能被“穿透”的风险点。

证据链完整性决定合同效力能否被认可

在融资租赁纠纷中,出租人通常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购货义务、租赁物已交付、所有权已转移等事实。若证据链条断裂,如缺少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或验收记录,即便合同签署完整,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律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出租人仅提交了租赁物清单和租金支付表,无法提供任何采购与交付证据,法院据此认定其未能完成举证责任,驳回其主张。由此可见,完整的证据体系是支撑合同有效性的关键。律师在实务操作中应协助客户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环节均有书面记录留存。

跨区域合作中的法律适用差异需特别关注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跨区域化发展,不同地区的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可能存在尺度差异。例如,部分东部地区法院更倾向于保护金融创新,对合同形式要求较宽松;而中西部某些法院则更强调实质审查,对“空壳”融资租赁持谨慎态度。律所在处理跨区域案件时,需结合当地司法政策、审判倾向及历史判例进行风险评估。同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地,以争取更有利的管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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