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常设机构?在跨境税务架构中的核心地位
在国际税收领域,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简称PE)是判定一个企业是否需在东道国承担纳税义务的关键法律概念。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大多数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若非居民企业在一国境内通过固定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该营业场所即构成常设机构,从而触发当地所得税的征税权。对于跨国律所而言,这一概念尤为关键。律所通常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主,其业务模式往往涉及跨区域协作与远程办公,但即便如此,一旦在某地设立代表处、办公室或由律师长期驻扎开展业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因此,如何界定“常设机构”的边界,直接关系到律所能否合理规避重复征税、优化全球税务架构。
律所跨境服务中的常设机构风险点分析
近年来,随着中国律所国际化进程加速,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与海外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在此过程中,常设机构的风险悄然浮现。例如,某国内知名律所因在新加坡设立代表处,并派遣两名律师长期驻外处理客户案件,尽管该代表处未独立运营,也未签署正式合同,但因具备持续性、实质性业务活动,被新加坡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最终导致该律所需就其在新加坡产生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类似案例表明,即使律所仅通过临时派驻人员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合同或参与谈判,只要这些活动具有连续性和实质内容,就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此外,通过第三方平台远程提供服务、使用本地律师团队协助办案,也可能因控制权与管理权的存在而引发常设机构争议。
常设机构判定的关键要素:持续性与实质性
在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税务机关普遍关注两个核心标准:持续性(Continuity)和实质性(Substantiality)。持续性指该营业场所或活动是否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而非短期或偶发行为;实质性则强调该场所是否真正参与了商业活动,而非仅为联络或辅助功能。对于律所而言,若其在境外设立的“办公室”仅用于接待客户或安排会议,且无独立财务核算、无自主决策权,则可能被认定为“辅助性设施”,不构成常设机构。反之,若该办公室配备专职律师、拥有独立客户档案系统、可自主决定服务范围与收费标准,则极有可能被视为实际经营场所,从而触发常设机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国家如德国、法国对“常设机构”的解释更为严格,尤其关注“人员控制权”与“业务主导权”是否转移至境外实体。
税务架构设计中的应对策略:合规与灵活性并重
为有效防范常设机构风险,律所在构建跨境税务架构时应采取多层次合规策略。首先,应避免在境外设立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实体,尤其是避免派遣律师长期驻外。可采用“项目制”合作模式,即仅在特定项目期间临时派遣律师,项目结束后立即撤回,确保行为不具备持续性。其次,建议通过签订“服务外包协议”而非“雇佣合同”来与境外合作方建立联系,明确服务范围、交付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避免被认定为“管理控制”。再者,应强化合同条款的设计,将服务交付地点、决策流程、费用结算方式等关键环节置于总部所在地,保持对业务的统一管控。同时,利用税收协定中的“准备与辅助性活动例外条款”(如《中德税收协定》第12条),争取将某些支持性工作排除在常设机构范围之外。
典型案例解析:某律所因常设机构被追税的启示
2021年,一家上海律所因在伦敦设立“法律事务协调中心”被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认定为常设机构,进而被要求补缴近三年税款及利息共计逾300万元人民币。调查发现,该中心虽名义上为“协调部门”,但实际负责接收客户资料、分配案件、监督进度、审核报告,并定期向总部提交绩效评估。更关键的是,中心内有三名中方律师长期驻留,平均每年工作超过180天。尽管该中心未对外签署合同,也未设立独立账户,但其职能已超出“辅助性”范畴,构成实质性经营行为。此案成为警示性案例,揭示出即使律所形式上保持“非实体化”,只要实质上承担了核心业务职能,仍难逃常设机构认定。该律所后续调整架构,改用“远程协作+总部集中管理”模式,才得以重新获得税务安全。
数字化时代下常设机构认定的新趋势
随着远程办公、云计算与数字服务平台的普及,传统“物理存在”标准正面临挑战。一些国家开始探索“虚拟常设机构”(Virtual PE)的概念,即通过数据服务器、远程访问系统、电子签名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若能持续、实质性地支持跨境业务运作,也可能构成常设机构。例如,某欧洲国家税务机关曾提出,若律所通过其自建的云端法律数据库,在境外持续为客户提供文件检索、智能合同生成等服务,且系统部署于当地服务器,则可能构成“技术性常设机构”。这要求律所在进行税务架构设计时,不仅要关注人员与场所,还需审查其数字资产的分布与使用情况,避免因技术平台布局不当而触发新的税务风险。
跨国律所应建立常态化的税务合规机制
鉴于常设机构判定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律所必须建立涵盖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与事后应对的全流程税务合规体系。建议设立专门的国际税务合规岗位,定期审查各境外项目的服务模式、人员配置与合同结构,识别潜在风险点。同时,应主动与当地税务顾问沟通,获取预约定价安排(APA)或事先裁定(Advance Tax Ruling)的支持,提前锁定常设机构认定标准。此外,利用大数据工具对跨境服务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可视化追踪,有助于在税务稽查中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业务活动的非持续性与非实质性。唯有将税务合规嵌入日常运营,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