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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但孩子和房子归了我!

时间:2025-08-21 点击:13

  [案情分析]
  争议焦点:
  一是女儿由谁抚养,二是人民广场房屋归谁所有,三是婚前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被分割。
  律师办案经过:
  原告在起诉之前找到理德事务所。赵律师接待了原告咨询,了解到原告的为难处境:
  女儿目前不到一岁;原告工作很忙,无法亲自照顾女儿,早已将女儿送回老家由父母照看;但原告仍然坚决要求抚养女儿;被告父母是农村的,来到上海想一直跟随原、被告生活,但从他们照顾原告坐月子期间的表现看,他们根本不适合照顾孙女;原告父母也想来上海与原告共同生活,但被告死死抓住原告将小孩子送回老家这一事实,认为原告没能力抚养孩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因为面积大,位置好,原告想等父母带着孩子来沪以后一起居住;原告婚前购买的房屋,想出售或作其它处理,决不同意被告分得增值部分。
  经过原告同意,赵律师二次致电被告,希望双方协议离婚。但被告第一次接到电话,表示出强烈反感律师参与的情绪,第二次接到电话,愤怒地表达了对原告的不满意,提出自己的要求:原告歧视被告农村来的父母;父母来京就是为了三代人生活在一起,如果离婚后得不到孙女,老人没脸回老家生活;手里有原告患肺结核传染病的证据;必须要得到女儿抚养权,以共同生活在婚后共同购买的三居室里;原告婚前购买的房屋,是由双方共同在偿还贷款,原告必须归还已还贷款的一半,并要求分得房屋增值部分。
  因为双方意见差距太大,无法协议离婚。赵律师很快收集准备了文件材料,代理原告起诉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根据具体案情,赵律师要求原告前往正规医院作一次全面体检,并收集提供其它证据材料:原告父母的退休证明、退休工资收入证明、由原告偿还婚前购买房屋贷款的证明。
  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赵律师查清被告名下还有一套一居室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
  开庭当天,原、被告均带着极大的情绪来到法院。庭审中,无法控制地互相指责。审判法官也无法主持调解工作。在随后的庭审中,赵律师提出如下人代理意见:
  一、女儿当时不足一岁,应由原告抚养;
  二、原告体验结果表明其身体健康,没有任何不能抚养孩子的疾病;
  三、原告有正当工作,有经济能力抚养女儿;
  四、目前原告没有亲自抚养女儿,但是被告也没有亲自抚养女儿;
  五、原告父母有条件、有能力帮助原告照顾女儿;
  六、被告称自己收入高、收入稳定,法院应支持原告要求其每月给付2000元抚育费的要求;
  七、原告作为女方、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分得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
  八、被告名下有房屋一套,不存在居住困难的问题;
  九、原告婚前购买的三居室,原告与父母的共同财产,其贷款一直由原告及家人出资偿还;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是由夫妻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此房屋与被告无关;
  十、被告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分得一半。
  第一次开庭后,被告主动给赵律师打来二次电话,诉说自己的困境和对女儿的想念,请求律师促进双方和解。但原告认为双方矛盾太深、差距太大,不肯和解,愿意等着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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