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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体现公民的真实意思表示

时间:2025-08-21 点击:8

  [案情分析]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李先生的遗嘱是否有效产生了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先生遗嘱的主文部分不是他亲笔书写,也不是请见证人代为书写。他立遗嘱的方式在《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这份遗嘱不应认定有效,应按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李先生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先生所立的遗嘱是由他本人事先草拟好,再交由他人代为打印,他人代为打印只是立遗嘱人实现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和途径,两者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同时,请张先生代为打印时,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所以,应认定遗嘱有效。
  分析
  我们认为,李先生所立遗嘱应为有效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订立遗嘱的方式。本案中,李先生的遗嘱不是他亲笔所写,也不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但遗嘱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交付遗嘱的草稿、直接口述、电话指示以及托人转达等等。
  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规定遗嘱方式,是为了体现公民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李先生生前将自己拟制的遗嘱委托他人打印,遗嘱从形式上虽不是李先生亲自书写,但订立遗嘱及遗嘱的内容是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上有他的亲笔签名,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由此也可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认定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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