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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案

时间:2025-08-21 点击:2

  [案情分析]
  评析: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新婚姻法增加无效婚姻制度,是处理违法结婚的必要手段,是保护合法婚姻的需要,是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本案中余某与李某已死亡的姐姐的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无效的婚姻关系,应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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