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妻子擅自卖房被判无效
时间:2025-08-21 点击:2
[案情介绍]
陆某自做主张将房屋卖给亲姐姐,其妻冯某在离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买卖无效。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丈夫无权擅自处分为由,支持了冯某的诉请。
陆某与冯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1999年初夫妻俩以36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权利登记为陆某。五年后,陆某与亲姐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转让价10万元。
2006年6月,陆、冯二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陆在获得孩子抚养权及家中除绝大部分财产后,向冯支付5.8万元补偿金。在协议中,双方并未就房屋处理有所提及。8月,陆姐将其向陆某所购房屋转赠给侄子,即陆与冯所生之子,并办理公正手续。
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冯只要求法院确认前夫与其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未主张无效后果。原审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
陆某与姐姐对判决不服,提出房屋转让是因陆曾欠其姐几十万元债务,冯对此是明知的。双方离婚时,陆某已就冯的损失给予赔偿,冯也未承担儿子抚育费,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合理的,且涉案房屋现已转赠至儿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