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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

时间:2025-08-21 点击:2

  [案情分析]
  原告李姣娥诉称,原、被告1997年8月在广州打工时认识,2000年12月3日在贵州省正安县格林镇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初时感情较好,可被告从 2002年2月份以后长期在外打工,一年才回一二次,导致双方矛盾越来越多,以至一见面就吵架,完全没有共同语言,感情也已破裂,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雅璐、张雅霜由原告抚养;3、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张强书面辩称,因我长期在外跑车,没有时间去开庭,在此表明我的意思:我与李姣娥的两个女儿均由李姣娥抚养,婚内的财产也全给李姣娥。
  经审理查明:1996年原、被告双方在广州打工相识,1997年5月底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12月3日在贵州省正安县格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 ×月×日出生下长女张雅璐,×年×月×日出生下次女张雅霜,原、被告结婚后,因原告父母亲与被告有隔阂,所以被告就长年在外地跑汽车运输,一年中很少回家与原告相聚,导致原告与被告之间沟通严重缺乏,并且原、被告还经常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特别是2008年5月份时,被告回到家中,因经济及小孩抚养等问题与原告大吵一次,便抛下两个女儿及原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
  另查明,原、被告生下的二个女儿均向本院出具意愿书表示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
  还查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为位于郴州市东风路2号6栋2单元401的住房一套及家电若干。此外,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房产证、张雅x、张x霜出具的意愿书、离婚协议书、张强的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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