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根被控妨害婚姻家庭案
时间:2025-08-21 点击:2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孙金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以妨害婚姻家庭罪类推定罪处刑,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金根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以妨害婚姻家庭罪类推定罪处刑。理由是:孙金根与赖安兰长期通奸,因奸情败露引起赖安兰自杀身亡,死亡后果与通奸行为有因果关系,故此通奸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应视为犯罪。况且此事又引发了死者家属殴打、侮辱孙金根家属和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在当地造成很大影响,后果严重。因此,对孙金根应适用类推定罪判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金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理由是:赖安兰自杀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奸情暴露,受到被告人之妻的责骂、羞辱,自感无脸见人而造成的。赖的死亡还与其本人的过错、心理状态、生活环境以及自身素质等多种因素有关。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对此后果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的行为与赖的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本案适用类推定罪,则有唯后果论及客观归罪之嫌,过宽地扩大了犯罪的范围,是不适宜的。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很重要的原因是考虑到本案发生后在当地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而实际上,死者家属的过激举动,与公安机关在尚未查清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就将被告人收审,尔后又未对死者家属做好工作便将被告人解除收审的做法有关。况且被告人在赖安兰死亡后,经乡政府调解,已经赔偿死者家属25000元,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也有了一定的认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更不宜对被告人适用类推定罪判刑。
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被告人孙金根与赖安兰通奸,赖安兰在奸情败露的情况下自杀身亡,孙金根对赖安兰死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判决宣告被告人孙金根无罪。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判例,对我们今后正确办理类推案件有指导意义。它表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应当严格限制类推的适用,只是对于刑法分则确无明文规定而又必须给予刑罚处罚的犯罪,才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严格把关,办好类推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