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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有探视权利

时间:2025-08-21 点击:2

  [案情分析]
  就本案探视问题存在2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张某某自愿将孩子归男方抚养,并未支付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每月让张某某探视孩子2小时适当,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探视时间应予以增加。理由为,一个月两个小时的探视时间对于一个母亲来说,确实太少。孩子需要父母双方感情的呵护,缺少一方均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和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就本案而言,双方因探视问题曾达成协议,男方作出书面承诺,冯某某答应张某某每两周接走孩子一次,但后未实际履行。张某某要求按承诺履行,并无不当。但鉴于双方所生之女年龄尚小,张某某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从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及健康考虑。张某某要求每月接走女儿冯某一周,对冯某的生活规律不利,故对张某某要求接走孩子一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某上诉要求增加探视时间,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张某某每月探视冯某两小时,时间过短,予以变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视权的规定,但是一些具体的操作如探视时间,探视方式等问题还要等待司法解释和有关细则规定后,才能予以实际掌握。本案只是笔者对该案探视问题的初步认识,不妥之处请予以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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