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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约定的离婚协议被判撤销

时间:2025-08-21 点击:2

  [案情介绍]
  黄某与施某1977年年登记结婚。1997年12月黄某以开饭店为由向陈某借款5万元。2000年12月陈某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黄某归还欠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万元,并于2001年2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此同时,在2001年2月12日,施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经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原夫妻共有一套房屋,产权归施某所有,由其居住,黄某自愿迁出。黄某未主张房屋补偿款。双方还口头约定,黄某在外所有债权债务由其一人享有和承担。
  2003年8月陈某以黄某与施某调解书中有关房屋处理,损害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原审法院依职权进行再审。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中止原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执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向陈某所借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施某提出该债务系黄个人债务,并无确凿证据证明,于2004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施某对黄某欠陈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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