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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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

时间:2025-12-11 点击:0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与出租人角色定位

融资租赁合同作为现代金融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买卖与租赁双重法律特征。在该类合同中,出租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持有人或单纯出借方,而是以融资为核心目的的特殊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见,出租人在合同关系中承担着资金提供者、设备采购协调者及风险承担者的多重角色。其核心地位体现在对租赁物的购置决策权以及对资金流动的控制力上。因此,在理解出租人义务之前,必须首先明确其在融资租赁法律结构中的基础职能与法律地位。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合理选择与采购义务

尽管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通常依据承租人的指定进行采购,但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完全免责。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这意味着出租人在采购环节负有合理的审查义务。例如,若承租人提出购买特定型号的机械设备,出租人虽不直接参与技术评估,但仍需确保所选设备具备合法性、安全性与可使用性,避免因采购瑕疵导致后续履行障碍。此外,若出租人明知或应知租赁物存在重大缺陷、权属争议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而仍予以采购,可能构成违约责任。因此,出租人不仅应尊重承租人的选择权,还须在采购过程中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确保所购租赁物符合合同目的,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及时性与完整性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在于“融物”与“融资”的结合,其中租赁物的交付是合同履行的关键节点。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出租人负有将租赁物按约交付给承租人的义务。这一义务不仅包括物理上的交付,更涵盖时间、地点、方式等要素的全面履行。若出租人未能按时交付租赁物,或交付的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将直接影响承租人的生产经营计划,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在此情形下,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请求延迟履行的违约金。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出租人已与出卖人完成交货手续,若未实际转移占有至承租人,仍不能视为履行完毕。因此,出租人必须主动跟进物流安排,确保租赁物在约定时间内完整、安全地到达指定场所,并配合完成验收程序,否则将面临履约风险。

出租人对租赁物权利瑕疵的担保义务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虽非租赁物的实际使用者,但其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依法负有对租赁物所有权完整性的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之规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有权要求修理、更换、减少价款或解除合同。虽然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通常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其仍需确保租赁物在交付时不存在权利负担、第三方主张或法律纠纷。若租赁物因原出卖人原因被查封、扣押,或存在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出租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若出租人明知租赁物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如专利、商标侵权)而未披露,亦可能构成欺诈或重大过失。因此,出租人应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严格审查出卖人的资质、租赁物的权属证明及过往交易记录,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出租人对承租人信息保密与数据保护义务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数字化进程加快,出租人频繁接触承租人提供的财务报表、经营数据、信用信息等敏感资料。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在处理承租人信息时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即便合同未明确约定,出租人也不得擅自将承租人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或泄露给第三方机构。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事件,不仅可能导致承租人遭受经济损失,还将使出租人面临行政罚款、民事索赔甚至刑事责任。特别是在涉及跨境融资或集团内部共享数据的情形下,出租人更需建立完善的数据分类管理机制和访问权限制度。同时,应定期开展信息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在日常操作中遵守合规流程,切实履行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责任。

出租人协助承租人办理登记与备案的义务

在部分融资租赁交易中,尤其是动产租赁物(如车辆、船舶、大型设备),为实现物权公示效力,需依法办理融资租赁登记手续。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出租人有义务协助承租人共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交登记申请。若出租人怠于履行该义务,导致租赁物被他人善意取得或产生第三人优先权,将直接影响其物权主张。此外,某些行业领域(如航空器、船舶)还需向专门主管机关备案。出租人若未及时完成相关程序,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进而丧失对租赁物的追索权。因此,出租人应在合同履行初期即启动登记准备流程,主动收集必要材料,积极与承租人沟通,确保登记工作高效推进,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出租人应对不可抗力与政策变动的合理应对义务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疫情、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物损毁、交付延迟或承租人经营困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然而,出租人并非完全免责。其仍有义务在事态发生后及时通知承租人,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并保留相关证据。例如,在疫情期间,若因交通管制导致设备无法交付,出租人应第一时间告知承租人并提供替代方案;若政府出台限贷政策影响租金支付,出租人应审慎评估是否减免部分租金或延长还款期限。过度坚持合同刚性执行可能引发社会矛盾与声誉风险。因此,出租人应在风险发生时展现一定的灵活性与社会责任感,通过协商机制实现风险共担,保障合同可持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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