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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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的违约救济途径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构成与法律属性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合了金融与贸易双重功能的现代交易模式,近年来在企业融资、设备采购等领域广泛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类合同具有明显的双务性、有偿性及标的物特定性特征。其核心在于“融物”与“融资”的结合:一方面,出租人通过购买设备实现资金投放;另一方面,承租人通过长期租用设备获得经营所需资产使用权。这种合同结构决定了其法律关系不同于传统租赁或买卖合同,而更接近于一种复合型金融合同。因此,在发生违约情形时,救济路径的设计必须兼顾合同本质与权利义务平衡。

融资租赁中常见的违约行为类型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呈现多样化特征。最常见的包括: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擅自转租、抵押或处置租赁物,违反合同约定用途;承租人严重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如拒绝配合设备检查、未履行保险义务等;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或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此外,部分案件中还出现出租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或延迟交付租赁物的情况。上述违约行为一旦发生,不仅影响合同正常履行,更可能引发重大经济损失和信用风险。尤其在承租人资信恶化或市场环境突变背景下,违约事件频发,亟需明确且高效的法律救济机制予以应对。

守约方的首要救济方式:催告与宽限期设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及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守约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在融资租赁纠纷中,出租人通常首先采取书面催告方式,明确告知承租人违约事实并设定合理宽限期。例如,在某律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承租人连续三期未支付租金,律师团队立即发出《催收函》,明确指出违约性质,并给予15日宽限期。这一程序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司法实践对“合理救济前置”的重视。若承租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约,则可视为根本违约,为后续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或主张全部租金提供事实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催告内容应清晰、具体,避免模糊表述,以免影响后续诉讼证据效力。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法律后果

当承租人严重违约且经催告仍不纠正时,出租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此情形下,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但需注意,解除合同并非自动生效,必须以合法通知方式完成。实践中,部分出租人因缺乏专业操作经验,在未正式送达解除通知的情况下即自行取回设备,导致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在另一案例中,某融资租赁公司未经法院确认或书面通知即强行拆卸设备,最终被法院判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解除合同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建议通过公证送达、邮寄留痕等方式确保通知有效送达。

租赁物收回后的处理机制与价值评估

合同解除后,租赁物的收回是关键环节。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但若收回后租赁物残值低于合同约定或市场价值,出租人仍有权要求承租人补足差额。实践中,租赁物多为生产设备、车辆或大型机械,其价值受折旧、使用状况、技术更新等因素影响显著。因此,收回后需进行专业评估。某律所曾代理一案,承租人拖欠租金达八期,设备收回后经第三方机构鉴定,残值仅为原值的40%。最终法院支持出租人主张,判决承租人补足剩余60%的差额。此外,若租赁物已毁损、灭失或无法回收,出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主张损害赔偿,包括未付租金、利息、违约金及合理追偿费用。

追索全部未付租金与违约金的法律路径

在多数融资租赁纠纷中,出租人并不满足于仅收回租赁物,往往同时主张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即使合同未到期。该条款赋予出租人较强的债权保护能力。在某典型案例中,出租人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共计380万元,法院经审查认为承租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判决支持全部诉请。同时,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若未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一般可获法院支持。对于过高违约金,法院可依职权调整,但需综合考量实际损失、履约情况及公平原则。

诉讼保全与执行措施的协同运用

为防止承租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出租人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中可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法院可根据申请裁定冻结账户、查封不动产或扣押动产。在某律所承办的案件中,出租人提前申请诉前保全,成功冻结承租人名下银行账户,确保判决后执行到位。此外,执行阶段还可申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这些手段形成“诉讼—保全—执行”闭环,极大提升维权效率。值得注意的是,保全申请需提供充分担保,且不得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与仲裁优势分析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常预先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相较于诉讼,仲裁具有保密性强、程序高效、一裁终局等特点。尤其对于跨国或跨区域的融资租赁项目,仲裁更能体现专业性和国际通行性。某律所曾代理一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内开展业务,合同明确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在发生违约后,案件在三个月内完成审理并作出裁决,远快于普通诉讼周期。此外,仲裁裁决具有域外执行力,便于跨境执行。因此,企业在设计合同时,应充分考虑争议解决条款的合理性与可执行性,以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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