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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的反垄断审查要点

时间:2025-11-28 点击:4

境外上市中的反垄断审查背景与法律框架

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选择在境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这一趋势不仅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全球化布局,也带来了复杂的合规挑战,其中反垄断审查成为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任何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并购、重组或业务整合行为,均需接受反垄断主管部门的审查。尤其在企业拟通过境外上市实现资本运作时,若涉及控制权变更、资产剥离或重大交易结构设计,往往会被纳入反垄断审查范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作为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最高机构,近年来不断强化对跨境交易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和高科技领域,审查标准趋于严格。因此,企业在启动境外上市前,必须全面评估其交易架构是否触发反垄断申报义务。

境外上市中触发反垄断审查的核心情形

并非所有境外上市行为都会触发反垄断审查,但以下几种情形通常被视为高风险信号:一是企业在上市前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包括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二是企业通过协议控制(VIE)结构进行业务整合,且该结构涉及多家关联公司之间的合并或资源调配;三是上市过程中存在控制权转移,特别是导致市场集中度显著提升的交易;四是企业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并进行大规模资产注入,可能形成跨区域竞争格局的重构。例如,在某知名互联网企业赴美上市前,其母公司通过一系列股权转让将核心业务板块注入新设的境外子公司,此举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实质上构成经营者集中”,从而启动了反垄断审查程序。由此可见,即使交易发生在境外,只要其对中国市场的竞争格局具有潜在影响,仍可能受到中国反垄断法的管辖。

反垄断审查的申报标准与门槛设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下任一标准即应申报: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且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采用“全球营业额+中国营业额”的双重计算方式,意味着即使企业主要收入来自海外,只要其在中国市场有较大规模的经营,仍可能触发申报义务。在某科技类企业赴港上市案例中,尽管其主营业务位于东南亚,但因在中国拥有大量用户数据和本地化运营团队,其营业额被认定为满足申报门槛,最终不得不暂停上市进程以配合反垄断审查。

境外上市过程中的反垄断审查流程解析

一旦企业确认需要申报,便进入正式的反垄断审查流程。该流程一般分为初步审查、进一步调查和决定三个阶段。初步审查周期为30日,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交易可能排除或限制竞争,将进入为期90日的进一步调查阶段。在此期间,企业需提交详尽的商业资料,包括市场份额数据、上下游产业链分析、替代产品情况及竞争者名单等。此外,监管部门还会组织专家论证会,甚至要求召开听证会听取第三方意见。在某医疗健康企业赴纽交所上市项目中,因涉及多家区域性医院集团的整合,反垄断局邀请了医学界、医保系统及行业协会代表参与评估,历时近半年才完成审查。整个过程对企业信息披露能力、法律合规水平提出了极高要求,稍有疏漏即可能导致审查延期或被否决。

跨国司法管辖区间的反垄断协调难题

境外上市企业的反垄断审查往往面临多国监管协同的复杂局面。除中国外,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等地均有各自的反垄断立法与执法机制。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反垄断局对跨境交易同样具有管辖权,尤其是当交易涉及美国消费者市场或关键技术时。在某人工智能企业赴新加坡上市案中,其技术平台同时服务于中美两国用户,引发美国司法部关注,要求提供算法逻辑说明及数据跨境流动路径。与此同时,欧盟竞争委员会也基于其“数字市场法案”(DMA)提出异议,认为该平台具备“守门人”特征,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此类多重审查不仅延长了上市周期,更迫使企业构建跨法域合规体系,协调不同司法辖区的监管要求。

律所介入境外上市反垄断审查的专业价值

鉴于反垄断审查的复杂性与高风险性,专业律师事务所在此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从交易结构设计之初,律师团队便需协助客户识别潜在的申报风险,优化股权安排与控制路径,避免无意中构成“经营者集中”。在申报材料准备阶段,律师负责起草申报文件、整理财务与市场数据、撰写竞争影响分析报告,并与监管部门保持高效沟通。在应对调查阶段,律师还需代表企业参与听证、提交补充材料,必要时提出合理抗辩。某知名消费品牌在赴伦敦上市前,其律所团队成功通过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证明其市场份额未达行业主导地位,最终获得反垄断局豁免。这充分体现了专业法律服务在降低合规成本、保障上市进度方面的核心作用。

典型案例分析:某教育科技企业境外上市中的反垄断应对

某头部在线教育企业计划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其业务模式涉及全国超200个城市的教学中心整合,通过统一课程系统与师资调度实现规模化运营。在上市筹备阶段,该企业被市场监管总局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经律所团队评估,其平台在全国中小学课后服务市场的份额已接近35%,且通过独家合作协议锁定多个地方政府采购渠道,存在“纵向垄断协议”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风险。为此,律所建议企业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剥离部分非核心城市校区,降低集中度;二是引入第三方监管平台监督课程定价机制;三是对原有合作协议进行全面修订,确保不构成排他性条款。经过近四个月的整改与申报,企业最终获得反垄断局无条件批准,顺利推进上市进程。此案成为教育科技行业在跨境资本运作中规避反垄断风险的典型范例。

未来趋势:反垄断审查将更加注重数据与平台经济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反垄断审查的重点正从传统的市场份额向数据控制力、算法协同与平台生态扩张延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明确表示,将加强对“大数据杀熟”“算法共谋”“自我优待”等新型垄断行为的监管。在境外上市过程中,企业若拥有海量用户数据、掌握关键算法模型或构建封闭式生态系统,极易引发反垄断关注。例如,某金融科技企业在海外上市前,其贷款审批系统使用自研信用评分算法,被怀疑通过数据壁垒排斥竞争对手,导致反垄断局要求其公开算法逻辑并接受第三方审计。未来,企业在设计上市架构时,必须提前评估其数据治理模式是否符合反垄断合规要求,避免因“隐性垄断”而陷入审查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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