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判定在跨境税收中的核心地位
在国际税收领域,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的认定是决定跨国企业是否需在东道国履行纳税义务的关键环节。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其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时,极易因业务活动的持续性与实质性而触发常设机构的判定。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各国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常设机构通常指企业在某一国家存在固定的营业场所,并通过该场所从事全部或部分业务活动。这一概念虽看似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充满争议,尤其是在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的适用上。由于律师服务具有高度专业化和临时性特征,如何界定其是否构成“固定场所”成为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争议频发的焦点。
律所案例中常设机构判定的典型争议场景
近年来,多起涉及律师事务所的跨境税收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例如,某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德国设立办事处,派驻多名律师为德国客户处理并购、合规及诉讼事务。尽管该办事处规模较小,且无独立法人资格,但因其长期驻留、定期开展业务并使用办公设施,德国税务机关认定其构成常设机构,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律所方面则主张其仅为“临时性联络点”,不构成实质经营场所。类似情形也出现在新加坡、英国、美国等多地,反映出不同司法管辖区对“固定性”“持续性”和“实质性”的理解差异。这些争议不仅影响税负,还可能引发双重征税风险,进而影响律所全球布局的战略决策。
固定场所标准的模糊性与解释分歧
在常设机构判定中,“固定场所”是最具争议的核心要素之一。根据《OECD指南》,固定场所应具备物理上的稳定性与持续性,如租赁办公室、配备员工、拥有日常运营设备等。然而,现代律所普遍采用灵活办公模式,许多“办事处”仅配备少量工作人员,依赖远程协作工具,甚至无独立电话号码或注册地址。在这种背景下,税务机关往往倾向于从严解释,将任何具有组织化运作特征的场所视为潜在固定场所。例如,在某英国判例中,法院认为即使律所未购置房产,仅租用共享办公空间并长期使用,仍可构成常设机构。这种解释强化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权,但也增加了企业的合规不确定性。
业务活动性质对常设机构判定的影响
除了场所因素外,业务活动的性质同样关键。若律所仅从事咨询、文件起草等非交易性服务,通常被认为不构成实质性经营。但当服务内容涉及代理客户签署合同、参与谈判、代表客户出庭或管理资产时,其行为已超越“辅助性”范畴,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营业活动”。例如,在一起加拿大税务案件中,一家美国律所通过其温哥华分部协助客户完成不动产交易,包括尽职调查、合同谈判及政府审批申报,最终被裁定构成常设机构。这表明,即使没有销售行为,只要活动具有决策性、连续性和主导性,即可能触发常设机构认定。
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
随着远程办公、云协作平台和虚拟会议系统的普及,传统意义上的“固定场所”正面临解构。许多律所不再依赖实体办公室,而是通过视频会议、电子签名系统和在线文档管理实现跨时区服务交付。这种“去中心化”运营模式使得常设机构的判定更加复杂。例如,一名中国律师在沙特阿拉伯客户项目中通过网络进行每周一次的线上会议,是否构成“在沙特持续从事营业活动”?目前国际税收规则尚未就此类“虚拟存在”建立统一标准,导致各国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空间巨大。一些国家已开始探索“数字存在”纳入常设机构范畴的立法动向,进一步加剧了跨国律所的合规压力。
双边税收协定解释差异与争端解决机制
由于各国对税收协定的解释存在差异,同一律所行为在不同国家可能获得截然不同的定性。例如,美国与法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专业服务”类常设机构的认定较为宽松,而中国与比利时的协定则更强调“人员活动”与“场所控制”的结合。这种解释差异直接导致企业在不同市场面临不一致的税务风险。尽管《OECD多边公约》引入了相互协商程序(MAP),为企业提供了争端解决渠道,但该程序耗时长、成功率有限,难以满足律所快速响应全球业务需求的现实需要。部分大型律所已开始在合同中加入“常设机构规避条款”,通过限制人员停留时间、避免本地签约等方式降低风险。
律所合规策略的演变趋势
面对日益复杂的常设机构判定环境,律师事务所正逐步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合规。越来越多律所开始建立国际税务合规团队,定期评估各分支机构的运营模式是否符合常设机构豁免条件。部分律所采取“轻资产”运营策略,如通过第三方中介提供支持服务,避免直接雇佣当地员工;或采用“轮岗制”安排律师出差,确保单次停留不超过183天,以规避长期居留带来的风险。此外,一些领先律所已引入税务影响评估机制,在新市场拓展前进行预判分析,涵盖人员配置、服务内容、合同结构等多个维度,力求在合规与效率间取得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