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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婚姻中的共同财产认定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跨境婚姻中的共同财产认定:法律实践中的复杂性与挑战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境婚姻日益普遍。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在异国他乡缔结婚姻关系,形成了跨国家庭结构。然而,这种跨文化的结合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难题,尤其是在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方面。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婚姻制度及财产法存在显著差异,跨境婚姻中的财产纠纷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和复杂性的议题之一。本文将以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真实案例为基础,深入剖析跨境婚姻中共同财产认定的核心难点,并揭示相关法律适用的关键逻辑。

案例背景:跨国夫妻的婚姻与财产争议

本案当事人张某(中国籍)与马克(美国籍)于2015年在美国纽约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名子女。双方长期居住于美国,但张某在中国拥有若干房产及银行存款。2020年,二人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张某主张其在中国名下的房产及存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在离婚协议中予以分配;而马克则认为,这些资产形成于婚前,且未用于婚后生活,不应纳入共同财产范围。案件随后提交至美国法院,但因涉及中国境内财产,需同时面对中国法律的适用问题,引发管辖权与法律冲突的争议。

法律冲突的根源:不同法域对“共同财产”的界定差异

在跨境婚姻中,共同财产的认定首先面临的是法律冲突问题。根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美国各州法律对此规定不一。以纽约州为例,其采用“统一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即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视为共同所有,但婚前财产及继承、赠与所得通常为个人财产。因此,即便张某在中国境内持有的房产系婚内购置,若无法证明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可能仍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这种法律上的根本差异,使得同一笔财产在不同法域可能被赋予截然不同的法律属性。

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的困境

在本案中,张某试图通过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及税务申报记录证明其在中国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然而,由于资金往来跨越中美两国,部分交易记录缺失或语言障碍导致难以完整呈现资金流向。此外,马克一方聘请的财务顾问提出质疑,指出部分资金来自张某家族企业分红,而该企业设立于婚前,因此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类案件中,举证责任极为关键。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财产为共同所有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在跨境场景下,获取境外银行资料、公证文件、税务档案等需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耗时长、成本高,极大增加了维权难度。

法律适用的选择:准据法的确定与冲突规范的应用

针对跨境婚姻财产纠纷,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若当事人未作选择,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案中,张某与马克虽在纽约定居,但张某仍保留中国国籍,且中国是其主要财产所在地。最终,法院采纳了“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作为准据法,即适用中国《民法典》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这一裁定为张某争取到有利地位,但也凸显出法律选择机制在实际操作中的不确定性——一旦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法律适用,法院将依职权判断,可能导致结果不可预测。

司法协作与执行难题: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

即使在一国法院获得有利判决,另一国是否承认并执行仍存在巨大挑战。根据《海牙公约》关于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中国并非该公约缔约国,因此无法直接依据公约实现判决互认。本案中,美国法院虽认可张某在中国房产为共同财产,但若要强制执行分割,仍需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外国法院判决须经中国法院审查,确认不违反中国公共秩序、不损害国家主权后方可承认。这一过程不仅程序繁琐,还可能因政治、外交因素影响,使胜诉方陷入“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财产”的尴尬境地。

律师实务建议:预防优于救济

基于上述案例,专业律师在处理跨境婚姻财产纠纷时,应注重事前防范。建议当事人在婚前签订婚前协议,明确约定财产归属、债务承担及法律适用条款。协议内容应符合两国法律要求,并进行双语公证与认证。同时,在婚后重大财产变动(如购房、投资、大额转账)时,保留完整资金来源凭证,确保可追溯性。对于已发生争议的案件,应尽早委托熟悉国际私法与跨境诉讼程序的专业团队,制定多法域应对策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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