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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5-11-28 点击:2

国际结算中的法律适用背景与挑战

在全球化经济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国际结算作为跨境贸易与投资的核心环节,其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持续扩大,涉及不同法域、货币体系和监管制度的交易频繁发生,使得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成为企业及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风险点。尤其是在合同约定不明确或缺乏统一规则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直接关系到债权债务的履行、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以及最终裁决的可执行性。近年来,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处理跨国结算纠纷时,频繁遭遇因法律适用条款模糊而导致的管辖权争议与判决执行障碍。例如,在某起涉及中欧供应链的信用证支付纠纷中,双方虽在合同中提及“适用国际惯例”,但未明确具体法律体系,导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否适用产生分歧。这反映出当前国际结算领域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国际结算法律适用的主要法律框架

国际结算的法律适用通常依托于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影响最广泛的国际统一实体法之一,尤其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买卖合同。然而,该公约并非自动适用,需当事人明示选择或符合特定条件。此外,国际商会(ICC)发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虽然不具有强制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被全球银行广泛采纳,成为信用证结算领域的事实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团队常需结合具体交易结构分析适用的法律规范:如采用托收方式,则需参考《托收统一规则》(URC522);若涉及保函,则需考量《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这些规则虽非国家法律,但其在行业内的高度共识使其具备准法律效力,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参考依据。

案例解析:一起跨境信用证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争议

本律所曾代理一起涉及中国出口商与阿联酋进口商之间的信用证付款纠纷。根据合同约定,信用证开立于迪拜的一家商业银行,受益人为中国公司,且明确引用了UCP600作为结算依据。然而,在单据提交后,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理由是提单上的运输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中国公司在收到拒付通知后,立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的关键法律问题在于:第一,信用证所涉法律是否应优先适用开证行所在地法?第二,当合同中仅引用国际惯例而未指定适用法律时,法院应如何认定法律适用原则?经律师团队深入研究,发现尽管信用证开立于阿联酋,但其法律适用条款并未明确排除中国法,且中国公司主张权利所依据的实质行为均发生在中国境内。最终,法院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认定中国法应作为主要适用法律,并参照UCP600解释相关条款,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求。此案表明,在缺乏明确法律选择条款时,法院倾向于通过交易实质连接点来确定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冲突的应对策略与实务建议

针对国际结算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适用模糊性,律所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采取更为严谨的法律安排。首先,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或指定某一特定国家法律作为唯一适用法律,避免使用“适用国际惯例”等模糊表述。其次,对于涉及多国主体的交易,可考虑引入“法律选择条款+仲裁条款”的组合模式,即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一国家法律,并将争议提交至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进行解决。这种安排既能提升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又能增强裁决的跨国执行力。此外,律师在审查信用证文本时,应特别关注开证行所在地法律是否与合同约定的法律存在冲突,必要时可要求开证行出具法律意见书,以降低法律风险。在实务中,我们还发现部分客户忽视了反洗钱法规与外汇管理政策对结算流程的影响,因此,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也需同步评估合规层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跨境结算法律适用中的司法实践趋势

近年来,各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国际结算案件时展现出更加注重“实质正义”与“商业合理性”的倾向。例如,欧洲法院在多个判例中强调,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不应被滥用,若开证行恶意拒付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兑,即使单据存在轻微瑕疵,亦不得据此拒绝付款。这一趋势表明,法律适用不仅限于形式条款的解读,更需结合交易目的、诚信原则与行业惯例进行综合判断。与此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适用当事人选定的法律,若未作选择,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一司法解释为我国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此外,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参与沿线国家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结算法律适用问题愈发重要。律所在此类项目中,常协助客户设计多层级法律适用结构,确保在不同法域间实现风险可控与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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