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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购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时间:2025-11-28 点击:11

不可抗力条款在投资并购中的法律地位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投资并购作为企业实现规模扩张、资源整合的重要手段,其复杂性与风险性日益凸显。尤其是在跨国交易或跨区域合作中,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显著增加。在此背景下,不可抗力条款成为合同设计中不可或缺的核心组成部分。该条款旨在应对那些超出合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且不可避免的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重大疫情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提供证明。这一法律规定为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赋予了交易双方在极端情况下的合理免责空间。

不可抗力条款的典型应用场景

在投资并购交易中,不可抗力条款常被用于以下几种典型场景:一是项目审批受阻,例如因政府政策调整或审批程序延迟导致交易无法如期完成;二是标的公司所在地区发生重大公共事件,如地震、洪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资产无法正常运营或交接;三是国际局势动荡,如战争、制裁、进出口禁令等,直接影响交易对价的支付或资产转移;四是关键人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若该人员为交易核心决策者,也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情形。这些场景虽不常见,但一旦发生,将对交易进程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在起草合同时,律师需结合交易背景,明确列举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并设定合理的触发条件和救济机制。

不可抗力条款的关键要素解析

一份有效的不可抗力条款应包含若干关键要素。首先,必须明确定义“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避免模糊表述。例如,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政府禁令、重大疫情、罢工、网络攻击等”等列举式表达,同时辅以兜底条款以增强覆盖范围。其次,应规定通知义务的时限与方式,通常要求受影响方在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持续通报事态进展。第三,应设定后果处理机制,如暂停履行义务、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第四,应明确举证责任,即由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承担证明事件确实发生且对其履约造成实质障碍的责任。此外,还应考虑是否允许部分免责,例如仅免除部分义务而非全部合同责任,从而平衡双方利益。

案例分析:某跨境并购中的不可抗力争议

在本所承办的一起跨境并购案件中,中国投资者拟收购一家位于欧洲的新能源技术公司。双方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但未明确界定“重大政策变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交易进行至交割前两个月,欧盟突然出台新的碳排放限制法规,要求所有新纳入体系的企业在一年内完成技术升级,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该法规直接影响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其估值大幅下降。卖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买方则认为该政策变化属于市场风险,不应归类为不可抗力。本所律师团队通过分析欧盟立法过程、政策发布时机以及目标公司此前已知的风险披露情况,认定该政策不属于“无法预见”的范畴,且卖方在尽调阶段已知相关趋势,不具备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判定不可抗力条款不成立,交易继续履行,买方按原条件完成收购。

不可抗力条款与合同解除权的边界

在投资并购中,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往往意味着寻求合同解除权。然而,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只有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可依法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即使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若合同仍可通过其他方式履行或补救,则不得随意终止。例如,若因疫情导致交割现场临时关闭,但可通过远程签署、电子交付等方式完成过户,即便存在障碍,也不应视为合同目的落空。因此,律师在起草条款时,应设置“合同目的落空”作为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避免滥用不可抗力条款损害守约方权益。同时,建议引入“合理努力”原则,要求受影响方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可能丧失免责资格。

跨境交易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特殊考量

在跨境并购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设计还需充分考虑法律体系差异。例如,英美法系中更强调“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的严格定义,通常要求事件必须完全超出当事人控制,且具有不可预见性;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结果导向,即只要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即可免责。此外,不同国家对“政府行为”的认定标准各异,某些国家将出口管制、外汇管制列为不可抗力,而另一些国家则视为商业风险。因此,在起草跨境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明确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地,并参考国际通行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9条,确保条款具备跨国可执行性。本所曾协助客户在与东南亚国家的并购谈判中,通过引入“多法域兼容”条款,成功规避因法律解释差异引发的争议。

不可抗力条款的动态调整机制

随着全球环境变化加剧,传统不可抗力条款的静态结构已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商业现实。因此,越来越多的交易开始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即在合同中设置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重新审视不可抗力范围。例如,可在合同中约定:“自签约之日起每12个月,双方可协商更新不可抗力清单,以反映最新的政治、经济、气候风险。”此类机制有助于提升合同的灵活性,防止因条款过时而引发纠纷。此外,还可引入保险机制,如购买项目延误险或政治风险保险,将不可抗力带来的财务损失转移至第三方,从而降低交易风险。本所近期在一项能源并购项目中,成功推动客户与卖方达成“不可抗力+保险共担”模式,有效增强了交易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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