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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使货币改变形态、“升值”,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真币进行加工处理,使之改变形态、升值。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由不变多”,后者是“无中生有”。变造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根据刑法典第173条的规定,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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