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福清“故意杀人”一案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本律师接受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董福清的辩护人,为董福清被指控的“故意杀人”一案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履行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
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董福清胆起公诉,在案件的定性方面不持任何异议。但是,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董福清购买榔头就是为了伺机杀害本案被害人张红奔(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以及公诉人当庭所提出的“根据被告人董福清犯罪情节应当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请求持有不同看法。下面,本辩护将根据今天庭审是所查明的事实提出几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董福清并非是有预谋的杀人,而是激情而临时起意的杀人行为
本案公诉机关在《起诉书》是称道:“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福清因赌博欠债被债主追讨被迫外出四处躲债,又因被害人张红奔欠债不还,即萌生杀死被害人之念,并购买榔头一把随身携带伺机杀害被害人”。但是,本案事实并非如此。
通过本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开庭审理,我们了解到被告人董福清和被害人张红奔是比较要好的朋友,张红奔欠了董福清一万多元的债务却一直未予清偿。董福清因赌博欠下高利贷,为了躲避高利贷债主的追打,在外躲债已有半个多月没敢回家了,他想找张红奔求他还债,也只能打电话把他约到外面来见面谈。
2009年7月18日,被告人董福清打电话约张红奔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见面后,董福清出钱请张红奔吃饭、住宾馆,甚至由董福清出钱,二人还一起嫖了娼。如果按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那样(即被告人早有预谋要杀害被害人)的话,被告人董福清把张红奔约到嘉善当天入住宾馆后就可以直接下手了,为什么还要出钱叫上两个卖淫女来嫖宿呢?
再说,杀人不是杀猪。一个过去从未杀过人的人在自已即将实施杀人行为之前心理上能保持如此的平静吗?本案被告人董福清以前没杀过人,这次是他有生以来第一次对一个活生生的人、一个曾经的朋友起下杀心,他如果是早有预谋的话,心理上会一点不紧张?一点没压力?还会有“雅性”和即将要死在自已手中的张红奔二人找来卖淫女发生性行为?辩护人认为这是不太可能的,因为一个人的生理活动往往受心理因素的支配。如果说被告人董福清是一个职业杀手,那么,他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前能做到如此镇定是不足为奇的,但董福清毕竟不是职业杀手。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称:被告人董福清早就存在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念头,并且为实施杀害张红奔而购买了榔头的事实是有被告人董福清在公安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为证的。对此,本辩护人必须指出:被告人董福清在本案发生后已经是万念俱恢、只求一死,他是在如此的心态之下才作这样的供述的。被告人董福清由于迷上了赌博,欠下高利贷十多万元,被债主追得无处藏身,其已经对生活丧失了信心,再加上他觉得自己杀了人,已必死无疑,因此,在本案侦查阶段接受审讯时采取破罐破摔的态度。但是,我们对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目的是为了准确查明事实,而不是把被告人过去所作的对其自己不利的供述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而是需要通过其他事实、证据和现象来印证被告人过去的供述是否真实可信。根据被告人董福清和被害人张红奔在嘉善即吃喝、又住宾馆,甚至还在一起嫖娼的事实,可以证明他过去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不真实的。而被告人董福清今天在法庭上的陈述与本案事实相符,并且是符合逻辑的。
本案客观事实是:被告人董福清因赌博而债台高筑,被高利贷债主们逼得走投无路,为躲债而被迫外出。为防范高利贷债主们的追打,他在途经上海市金山区时买了一把榔头用以防身。同时,董福清想到张红奔还欠他的钱,走投无路的董福清想让张红奔归还债款,这样也能应付一下高利贷债主。于是,不敢回家的董福清打电话将张红奔约到了浙江嘉善。2009年7月18日上午,张红奔如约来到嘉善,董福清仍以朋友相待,请他吃喝、住宾馆、上足浴店等等,这些都不用说了,还找来两名卖淫女提供性服务。事后,董福清向张红奔提出了债务清偿的要求,但他的要求引起了张红奔的反感,二人发生了争吵,由于在争吵中语言过激,并有肢体冲突,使董福清感到绝望,这才趁其不备,用榔头将其砸死。董福清杀人后即逃到上海浦东张江高科技工业园区,但杀人后的负罪感使他求死心切,于是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割颈脉、剖肚腹,终因自杀未遂被人发现,因而落入法网。
辩护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上述事实。
二、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
本案被害人张红奔与被告人同为上海市奉贤区人,他俩也是朋友关系。被害人张红奔也曾向被告人董福清借钱,还曾将他人通过其向董福清归还的借款挪为已用,因此,被告人董福清成了张红奔的债权人。当被告人董福清被高利贷债主们逼得走投无路时想到了自已在张红奔身上还有一笔债权,如果能收回这笔钱,至少可以清偿部分高利贷债务,可以缓解一下与高利贷债主们的紧张关系,于是,被告人董福清才打电话给张红奔到嘉善来。2009年7月18日,董福清在嘉善汽车客运站接到张红奔后,董福清还是把张红奔当朋友看待的,他们俩人在一天中玩得很痛快,其间所有的开销(包括嫖资)都是董福清付出的。董福清这样做是为了使张红奔心存感谢,并且能够体谅他当前的处境,把欠他的钱还给他。但是,使董福清没有想到的是,当晚向张红奔提出还债请求时却得到了张红奔的拒绝。被害人张红奔不仅拒绝还债,还用语言对董福清进行威胁,甚至还发生了肢体磨擦。这样一来,使得本已走投无路的董福清深感绝望,他忽然觉得眼前的这位好朋友是一个恶徒,让自已唯一的一点希望破灭了。由于董福清对张红奔由希望转为失望甚至产生仇恨的过程非常迅速,其间没有一点可以让董福清冷静头脑的时间,于是他举起了榔头砸向张红奔的头部,血案就这样发生了。
辩护人认为,如果当时张红奔能够换一种态度对待自已的朋友兼债主董福清的话,也许这起血案将不会发生,而被害人张红奔身为负债之人,还表现得十分强势,对董福清的处境毫不怜悯,甚至用语言和肢体表示自已在董福清面前并不处于弱势。就是他如此的对待才使得董福清感到绝望、气愤而痛下杀手的。因此,对于本起凶杀案的发生,被害人张红奔的言语和行为使矛盾激化,因而也是具有过错的。
三、被告人董福清认罪态度较好
从本案的案的案卷材料中可见,被告人董福清自从归案后,一直十分很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如实坦白自已的罪行,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关于这一点,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也是给予肯定的,因而本辩护人不必多加赘述。
四、关于量刑的意见
公诉人在开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董福清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情节严重,尽管被害人张红奔也有一点过错,但被害人的过错不足以使被告人董福清受到从轻处罚,因此,公诉人要求法庭在量刑问题上应当判处被告人董福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对于公诉人的意见,本辩护人表示不能苟同。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被告人董福清不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而是因激情而临时起意的杀人行为;同时被害人张红奔欠债不还,并且还在董福清走投无路向其讨债时用恶语剌伤了董福清,并且还与董福清有过肢体冲突,这无疑是使得董福清感到绝望的重要原因。因此,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相当的过错。另外,被告人董福清认罪态度好,事后对自已所犯罪行追悔莫及,甚至用自杀来谢罪,这些都证明董福清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判其极刑实在太重。因此,本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行强迫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能予以充分采纳。
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余天才律师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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