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投资反垄断审查的法律背景与政策演进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持续优化与市场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境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尤其在科技、互联网、医药、新能源等高增长领域,企业并购与战略投资行为显著增多。在此背景下,反垄断监管机制也逐步完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核心,辅以《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一系列配套法规的制度体系。自2021年新《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以来,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审查标准更加严格,审查范围进一步扩大,尤其关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投资并购中可能引发的排除、限制竞争风险。这一系列变化标志着我国反垄断监管已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转变,成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工具。
律所参与境内投资反垄断审查的典型服务场景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服务机构,深度介入企业境内投资全过程,尤其是在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关键节点提供法律支持。例如,在某大型互联网企业拟收购一家人工智能初创公司时,该交易虽未达到法定申报门槛,但因标的公司在特定细分市场具备较强技术壁垒与用户基础,存在显著的市场集中度提升风险,因此被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我所律师团队迅速启动合规评估程序,协助客户梳理交易结构、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并基于行业数据与市场份额模型,撰写详尽的《反垄断合规评估报告》,最终促成客户与市场监管总局沟通,成功避免了强制申报义务,同时确保交易合法合规推进。
申报标准与豁免条件的精准把握
根据现行《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一定营业额标准即需申报。具体而言,若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0亿元人民币,且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则必须进行申报。然而,实践中并非所有符合申报标准的交易都必然触发审查。我所曾代理一例跨境合资项目,其境内部分营业额接近申报阈值,但通过合理拆分交易结构、引入第三方投资者并调整股权比例,有效降低了相关市场集中度,最终被认定为“不构成经营者集中”,从而免除申报义务。此类案例凸显了律师在交易设计阶段提前布局的重要性,也体现了反垄断审查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逻辑。
反垄断审查中的协同效应与市场影响评估
在多起复杂交易中,监管机构尤为关注交易是否可能导致协同效应或纵向整合带来的排他性后果。我所曾处理一起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企业并购案,目标公司为多家整车制造商的核心供应商。尽管交易双方市场份额不高,但因其产品具有高度专用性,且下游客户更换成本极高,审查机关提出担忧:交易完成后可能削弱供应链多样性,形成事实上的独家供应格局。为此,我所组织专家团队开展市场影响模拟分析,结合上下游产业链调研、替代产品可得性评估及客户反馈数据,构建完整的竞争影响论证框架。最终,我们提交的分析报告被监管部门采纳,交易在附加限制性条件(如承诺三年内维持最低供应量)后获得批准。
应对审查问询与谈判策略的实战经验
在反垄断审查过程中,企业常面临来自市场监管总局的书面问询或现场调查。我所律师团队长期积累丰富应答经验,擅长将法律语言与商业逻辑相结合,高效回应监管关切。在一次医疗健康领域并购案中,审查机关质疑交易可能造成“纵向封锁”——即买方通过控制上游研发资源,阻碍其他企业进入特定治疗领域。我所迅速组织内部跨部门协作,调取研发管线进度表、合作授权协议及临床试验数据,证明目标公司并未掌握不可替代的技术路径,且行业存在多个平行研发通道。同时,我们主动提出“技术共享协议”作为承诺措施,明确未来五年内向第三方开放部分专利许可,有效化解了潜在竞争担忧,推动审查流程顺利通过。
动态合规与事前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反垄断执法常态化,企业不再仅依赖事后补救,而是更重视事前合规体系建设。我所为多家大型集团客户提供定制化反垄断合规培训,涵盖交易前评估、内部审批流程优化、关键岗位责任划分等内容。此外,我们还协助客户建立“反垄断风险预警系统”,通过定期扫描行业并购动态、监控重点企业行为,及时识别潜在合规隐患。在某消费品牌并购另一区域连锁零售商的项目中,我们提前发现该目标企业在部分地区存在区域性定价协同迹象,立即建议客户暂停交易并开展专项尽调。经整改后,重新提交的申报材料获得快速通过,避免了可能的执法风险。
跨部门协作与国际视野下的合规挑战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境内投资往往伴随境外关联交易,反垄断审查呈现“内外联动”特征。我所曾代理一家半导体制造企业拟收购海外芯片设计公司,虽然该交易主要在境外完成,但因中国子公司在本土市场占有重要份额,仍被纳入国内反垄断审查范围。我们联合境外合作律所,协调中美欧三地监管机构信息交换,制定统一的披露口径,确保信息披露一致性。同时,针对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查要求,我们同步准备“国家安全例外”抗辩材料,实现多维度合规应对。此类跨国案件表明,现代反垄断审查已超越单一国家边界,要求律师具备全球视野与跨法域协调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