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的法律背景与兴起动因
VIE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作为一种特殊的境外上市结构,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在中国互联网企业出海融资过程中迅速普及。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控股公司,并以协议控制方式实现对境内运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从而绕过中国对外资进入特定行业(如互联网、教育、媒体等)的限制性规定。这一架构最早被新浪、搜狐等早期互联网公司采用,随后在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大型平台型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与监管政策的动态调整,VIE架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成为法律实务中极具争议的焦点之一。
法律框架下的VIE架构合规性争议
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来看,中国政府并未明文禁止或认可VIE架构。然而,相关法律条文对“实际控制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要求,使得VIE架构处于灰色地带。根据《外商投资法》第4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而部分重点行业仍被列为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领域。在此背景下,通过协议控制而非股权持有方式实现对境内企业的控制,被监管部门视为规避外资准入限制的行为,存在被认定为违法的风险。尽管如此,由于长期以来监管部门采取“不鼓励、不禁止、不追责”的审慎态度,许多企业得以长期维持VIE结构并成功完成IPO。
典型案例中的法律实践分析
以某知名在线教育平台为例,该企业在2018年赴美上市时即采用典型的VIE架构:其在BVI设立母公司,通过开曼公司持有境外主体股份,并与境内运营实体签署一系列控制协议,包括股权质押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独家认购权协议及利润分配协议。这些协议共同构成了VIE结构的核心法律链条。尽管该企业在招股书中披露了相关风险提示,但其仍顺利获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此后,该企业因涉及数据安全审查与反垄断调查,引发对VIE架构合法性的广泛讨论。尽管未被直接处罚,但其后续融资与业务扩展受到显著影响,反映出监管环境变化对VIE结构稳定性的冲击。
监管政策演变与司法解释趋势
近年来,中国监管机构对VIE架构的态度趋于谨慎。2021年,《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后明确将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纳入审查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对数据跨境流动与实际控制权的监管。202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监管的若干意见》提出,拟境外上市企业应依法履行备案程序,且不得以协议控制等方式规避监管。这一政策信号表明,监管层正试图构建更加透明、可追溯的境外上市机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协议控制”条款的效力进行了个案审查,部分判决指出,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类判例虽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但已释放出司法机关对VIE架构持审慎态度的信号。
国际司法管辖与法律冲突的应对策略
由于VIE架构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其有效性亦面临复杂的法律冲突问题。例如,中国法院是否承认境外协议控制安排的法律效力,取决于该安排是否符合中国的公共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等地,法院通常尊重当事方的契约自由,倾向于支持协议控制的有效性。这种“双重标准”导致企业在跨国争议中面临不确定性。为此,律所实践中常建议客户在设计VIE架构时引入多重法律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主体间设置清晰的股权层级;在境内签署具有可执行性的控制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与救济机制;并通过公证、见证、律师意见书等形式增强证据效力。此外,部分企业开始探索“红筹+H股”双轨路径,或转向境内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上市,以减少对VIE结构的依赖。
未来发展趋势与法律创新空间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制度持续深化改革,特别是全面注册制的推行,越来越多优质企业选择回归A股市场。在此背景下,传统VIE架构的必要性正在下降。然而,在某些特殊行业,如跨境数据服务、跨境医疗健康、金融科技等领域,由于外资准入限制依然存在,短期内完全替代VIE结构尚不现实。因此,法律界正积极探索更具合规性的替代方案,例如“协议+股权”混合控制模式、“虚拟持股计划”、“信托持股结构”等新型治理工具。这些创新尝试虽尚未形成成熟立法规范,但在实践中已展现出一定的可行性。同时,律师团队在为客户设计架构时,愈发注重风险评估、合规审查与跨法域协调能力,推动形成“法律+金融+技术”三位一体的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