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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中的股权质押法律风险

时间:2025-11-28 点击:2

并购中股权质押的法律背景与常见形式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股权质押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担保手段,被广泛应用于交易结构设计之中。尤其是在中小型企业或资金链紧张的并购方中,通过将目标公司或并购方自身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物,向金融机构或第三方融资,成为推动并购进程的重要财务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其设立需满足法定要件: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登记手续,方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股权质押在实践中操作便捷、灵活性高,但其背后潜藏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尤其在并购交易的复杂背景下,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引发重大法律纠纷。

并购中股权质押的核心法律风险之一:质押未披露导致交易瑕疵

在并购尽职调查阶段,若目标公司存在未披露的股权质押情形,将直接构成交易的重大瑕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股权质押的,必须履行及时披露义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为规避监管或获取更低成本融资,故意隐瞒股权质押事实,甚至通过“代持”“影子股东”等隐蔽方式实现变相质押。一旦并购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交易,后续可能面临股权无法过户、出资义务无法履行、甚至被第三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风险。例如,某律所代理的一起跨境并购案中,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以股权作质押向境外银行借款,但未在工商登记中如实披露,导致并购完成后该银行依据质押合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并购方丧失对目标公司控制权。

并购中股权质押的效力冲突与优先顺位问题

当同一股权被多次质押或与其他担保权益并存时,其效力认定成为法律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同一财产上可设定多个质押权,但质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依登记时间先后确定。若在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股权已被多家机构设定了质押,而并购方未核查清楚质押登记时间,则可能导致其受让的股权处于次位清偿地位。此外,若在并购协议签署后至交割前,目标公司新增股权质押,且该质押已办理登记,即便并购方已完成付款或取得部分控制权,仍可能因未能及时取得优先顺位而面临损失。某律所承办的国内医药企业并购案中,标的公司于交割前一日被银行以新设质押获得贷款,因该质押登记早于并购方的股权过户申请,最终法院判定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导致并购方巨额投资受损。

并购中股权质押的解除障碍与交易僵局

在并购交易中,若目标公司股权已被质押,通常需要先解除质押才能完成股权转让。然而,解除质押往往依赖于出质人偿还债务或取得质权人同意。在实际操作中,出质人可能因经营困难无力还款,或质权人出于利益考量拒绝配合,从而形成“质押未解,交易难成”的僵局。更为复杂的是,若质权人是关联方或与出质人存在利益输送关系,其拒绝解除质押的行为可能涉嫌恶意阻碍交易,进而构成对并购方合法权益的侵害。某律所曾处理一起私募基金并购案,出质人系基金实控人,其通过设立多层持股平台将股权质押给关联方,后以“内部审批流程未完成”为由长期拖延解除质押,最终导致并购项目失败,基金被迫承担高额违约金。

并购中股权质押的信息透明度与尽职调查要求

为防范股权质押带来的法律风险,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至关重要。并购方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官方渠道,核实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股权质押、质押比例、质权人名称、质押期限及是否已解除等关键信息。同时,应要求目标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股权质押登记证明》或《动产抵押登记表》,并结合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交叉验证。特别在涉及跨境并购或多层次架构的企业中,还需关注境外司法辖区的股权质押规则,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UCC)对股权质押的登记与通知制度,以及欧盟成员国对股权质押的公示要求。某律所曾在一宗跨国并购中,因未核查海外子公司在荷兰注册地的股权质押情况,导致并购后被当地法院裁定转让无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并购中股权质押的合规应对策略与风控机制

针对股权质押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建议并购方在交易设计阶段即建立完善的风控机制。首先,在并购协议中明确设置“质押承诺条款”,要求出质人保证其所持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其次,设置“质押解除前置条件”,即只有在完成所有质押解除并取得无异议证明后,方可进行股权交割;再次,引入第三方监管账户,将并购款分阶段支付,确保在质押未解除前不发生大额资金转移,降低履约风险。此外,可考虑采用“股权质押保证金+担保函”组合方案,由质权人出具不可撤销的解除同意函,或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履约担保,以增强交易安全性。某律所近期代理的一家科技公司并购案中,通过上述多重措施,成功规避了原定交易中因股权质押引发的潜在纠纷,保障了并购顺利完成。

并购中股权质押的司法实践与裁判倾向

近年来,随着并购活动日益频繁,法院在审理涉及股权质押的纠纷案件中逐渐形成较为清晰的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股权质押的公示效力、善意第三人保护及债权人救济路径。在多数判例中,法院倾向于支持已依法登记的质权人优先受偿,同时强调并购方在尽职调查中的合理注意义务。若并购方明知或应知股权存在质押却仍签约,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失”,丧失部分追偿权利。此外,对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法院亦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予以否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些司法趋势提示,任何并购交易都必须将股权质押风险纳入核心评估范畴,避免因程序疏漏导致实质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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