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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法律效力分析

时间:2025-11-28 点击:2

VIE架构的起源与发展背景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架构作为一种特殊的境外上市结构,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逐渐成为中概股企业赴美上市的重要工具。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协议控制方式实现对境内运营实体的实际控制权,从而绕开中国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尤其是在互联网、教育、传媒等受外资限制较严的行业,VIE架构为大量民营企业提供了合法合规的境外融资路径。随着阿里巴巴、京东、百度等头部企业在美股或港股成功上市,这一架构迅速被市场广泛认知并采纳。然而,尽管其在实践层面得到广泛应用,其法律效力始终存在争议,尤其是在中国监管政策不断收紧的背景下,其合法性边界日益受到挑战。

VIE架构的运作机制与核心构成

VIE架构通常由三类主体构成:境外注册的上市主体、位于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控股公司,以及位于中国大陆的运营实体。其中,境外上市主体负责发行股票并在海外证券交易所挂牌;开曼或BVI公司作为中间控股平台,持有中国大陆运营实体的股权或通过协议安排取得控制权;而中国大陆的运营实体则实际从事主营业务,并通过一系列协议与境外主体建立紧密联系。这些协议主要包括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以及期权协议等。通过上述协议,境外主体得以获得运营实体的全部经济利益和实际控制权,从而实现财务并表与资本运作的目的。这种“非股权控制”模式虽规避了直接持股的法律障碍,但其依赖合同关系的稳定性,也带来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合法性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外资进入特定领域需经过审批或备案程序,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业务。而VIE架构的核心在于不通过股权直接持股,而是以协议方式实现控制,这在形式上避开了“外商直接投资”的监管要求。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明确指出,若协议安排实质上构成对境内企业控制且违反国家关于外资准入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在2015年某互联网企业诉境外股东案中,法院认为,虽然未直接持股,但通过协议控制实现完全经营控制,已构成变相外资准入,最终判决相关协议无效。此类判例表明,中国司法机关对VIE架构的法律效力持审慎态度,尤其当协议内容涉及规避监管时。

监管政策演变对VIE架构的影响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VIE架构的监管态度趋于严格。2021年,《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实施后,涉及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业被纳入重点审查范围,进一步压缩了VIE架构的适用空间。同年,教育部联合多部门发布通知,明确禁止学科类培训机构采用VIE架构进行境外上市。此外,证监会于2023年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强调,所有境外上市活动均需履行备案程序,且对“协议控制”类架构提出明确审查标准。这意味着,即便企业采用VIE结构,也必须接受监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国家安全、产业政策及金融稳定要求的全面评估。一旦被认定为存在规避监管、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相关协议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典型案例分析:某教育集团的VIE架构被叫停事件

2022年,一家知名在线教育企业因采用VIE架构赴美上市引发广泛关注。该公司通过设立BVI公司作为控股平台,与境内运营实体签署多项协议,实现对教学系统、用户数据及现金流的控制。然而,在上市前的监管问询中,证监会指出其协议控制安排存在明显规避《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嫌疑,且其数据处理涉及大量未成年人信息,属于敏感领域。最终,该公司被迫撤回上市申请,并在后续整改中放弃原有架构,转而通过引入合格战略投资者并完成内资化改造实现融资目标。此案不仅凸显了监管层对VIE架构的警惕,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强化应用。

律师实务中的风险防范建议

对于拟采用VIE架构的企业而言,律师团队在设计架构时应充分评估其合规风险。首先,应确保协议条款不直接违反《外商投资法》第4条关于“禁止或限制外资准入”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应避免将协议控制用于规避数据安全、金融监管或行业准入等重大法律义务;再次,建议在协议中加入不可撤销的违约责任条款,并设置第三方仲裁机制以增强执行力;最后,应在项目初期即与证监会、商务部、网信办等主管部门沟通,获取前置意见,降低后续被认定为违法的可能性。同时,律师还需关注国际司法管辖差异,如美国SEC对VIE架构信息披露的要求,防止出现跨境合规冲突。

未来发展趋势与法律演进展望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提升,监管机构正探索构建更加包容且可控的境外上市制度。部分专家建议,可在特定行业试点“有限度允许协议控制”,并配套建立动态监管与信息披露机制。与此同时,部分地方政府已开始探索“红筹+VIE”双轨制改革,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保留协议控制结构。然而,整体趋势仍是以实质合规为核心,任何试图通过技术手段绕开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面临更高的法律成本。在此背景下,企业应从“追求上市便利”转向“构建可持续合规体系”,使法律架构真正服务于长期发展战略而非短期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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