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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设立中的关联交易审查

时间:2025-11-28 点击:2

投资企业设立中的关联交易审查:法律风险与合规路径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企业设立过程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日益频繁,尤其是在私募基金、产业并购、集团内部架构调整等场景中。随着监管趋严和信息披露要求提升,投资企业在设立阶段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已从“可有可无”的辅助环节演变为关键合规节点。作为专业律师事务所,我们近年来承办多起涉及投资企业设立阶段关联交易审查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深入剖析关联交易在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具有实操性的合规建议。

什么是投资企业设立中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证监会相关指引,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在投资企业设立阶段,关联交易通常表现为:出资人以非货币资产(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关联方为新设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或担保;创始团队成员通过关联公司代持股权或提供服务支持等。这些行为虽有助于降低设立成本、提高效率,但若缺乏透明度和合理依据,极易引发监管关注甚至法律纠纷。

典型案例:某科技初创企业设立中的隐性关联交易暴露

我们曾代理一家拟融资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在其设立过程中发现,创始人之一以一项未完成专利评估的软件著作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该专利由其控股的另一家空壳公司持有,且估值未经独立第三方审计。尽管工商登记显示出资到位,但在后续尽职调查中,投资方质疑该出资存在利益输送嫌疑,涉嫌构成关联交易未披露。经我们介入,通过调取技术评估报告、比对同类专利市场价值,最终确认该出资价格显著高于公允价值。此事件导致融资进程暂停,投资人要求重新协商股权结构。该案凸显了在企业设立初期,关联交易若缺乏公允性支撑,极易被认定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关联交易审查的核心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层面:《公司法》第21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借款或担保,除非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在重大交易中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则对关联交易的识别、计量和披露提出具体标准。此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也对涉及控制权变更的关联交易设置了申报门槛。因此,在投资企业设立阶段,必须系统性地识别潜在关联方,并评估交易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框架。

设立阶段关联交易审查的关键步骤

为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我们在实务中建立了一套标准化的审查流程。首先,开展关联方识别,涵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核心管理团队及其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其次,梳理所有资本注入、资产划转、债务安排等行为,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倾斜;再次,对非货币出资进行独立评估,确保估值公允并保留评估报告;最后,制作完整的关联交易披露文件,包括交易背景、定价依据、决策程序、利益冲突说明等。在某医疗健康投资项目的设立中,我们协助客户完成全部关联方穿透核查,成功规避了因代持协议不规范而可能引发的股权争议。

常见法律风险与后果警示

忽视关联交易审查可能带来多重法律后果。一方面,若交易被认定为无效,依据《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可能导致出资返还、股权撤销等结果;另一方面,若涉及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可能触犯《刑法》第159条,构成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此外,监管部门如证监会、交易所或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一旦发现违规,可能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限制融资资格,甚至影响上市进程。在另一起案件中,某拟上市企业因设立时未披露关联方代持行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直接导致其科创板申报材料被撤回。

合规建议:构建事前审查机制

针对投资企业设立阶段的关联交易,我们建议采取“预防为主、全程留痕”的策略。第一,设立专项合规小组,由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共同参与,从项目立项阶段即介入审查;第二,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披露标准与回避机制;第三,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非货币出资进行公允性评估;第四,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形式固化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基础。我们曾协助一家大型产业基金在设立12家子公司的过程中,统一设计关联交易审查模板,实现全流程自动化预警,显著降低了合规风险。

结语:合规不是成本,而是投资保障

在资本运作日益复杂的今天,投资企业设立中的关联交易审查已不再是边缘议题,而是决定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律所基于多年实战经验,深刻认识到:一次严谨的审查,远胜于事后百倍的补救。唯有将合规嵌入企业设立的每一个环节,才能真正实现资本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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