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要素改革背景与法律环境演变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数据已逐步成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第五大生产要素。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层面相继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以及《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政策法规,明确数据确权、流通、交易、使用与监管的基本框架。律师事务所在参与企业合规、数据治理及跨境数据流动等业务过程中,深刻意识到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仍面临权属不清、流通不畅、监管碎片化等现实挑战。尤其在律所自身积累的海量案例数据中,如何合法、高效地实现数据价值转化,已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议题。因此,推动数据要素改革不仅关乎国家战略,更直接关联到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创新与风险防控能力。
律所案例数据的法律属性界定
律师事务所长期积累的案件资料、裁判文书分析、客户行为模式、诉讼策略库等,构成了极具价值的数据资产。然而,这些数据是否具备可识别的财产权益,其法律属性仍存在争议。从现有法律体系看,案例数据通常被视为“非原创性信息集合”,难以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的物权或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其数据权益常处于模糊地带。此外,若数据中包含当事人身份信息、敏感案情或未公开判决内容,则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范畴,一旦不当使用,极易引发侵权责任与行政处罚风险。因此,必须从立法层面明确律所案例数据的法律地位,建立“数据持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分机制,为数据资产化提供法律基础。
数据确权机制的法律重构建议
当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数据确权标准,导致企业在数据利用中普遍存在“谁持有谁拥有”的惯性思维,而忽视了原始数据来源、加工贡献度与使用场景之间的权利平衡。针对律所案例数据,建议在《数据要素流通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增设“数据贡献者权利认定”条款,明确律所在收集、整理、分析案例数据过程中投入的人力、智力与技术资源,应享有相应的数据使用权与合理收益权。同时,引入“数据信托”机制,由专业机构对律所持有的案例数据进行托管与授权管理,确保数据在合规前提下实现跨机构共享与价值释放。通过构建“以贡献定权属”的确权模型,既能激励律所主动投入数据治理,也有助于防范数据垄断与滥用风险。
数据流通与交易的合规路径设计
律所案例数据若要进入市场流通,必须跨越多重法律障碍。首先,数据交易需符合《数据安全法》规定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数据实施严格限制。其次,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须取得单独同意,并进行影响评估。为此,建议设立“律师行业数据交易合规白名单”机制,由司法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联合制定准入标准,对已完成脱敏处理、经第三方审计认证的案例数据产品予以备案认可。同时,鼓励建设区域性法律数据交易平台,支持律所通过标准化接口上传结构化数据,实现“可用不可见”“可控可追溯”的交易模式。通过技术手段与法律规则双轨并行,降低数据流通的合规成本,提升市场信任度。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法律强化措施
在案例数据应用过程中,隐私泄露与数据滥用是律所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尽管部分律所已建立内部数据管理制度,但缺乏统一的法律强制力支撑。建议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增设“数据安全管理义务”条款,要求律所在处理案例数据时履行最小必要原则、去标识化处理、访问权限控制及日志留存等基本义务。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纳入律师诚信档案,并与执业资格年检挂钩。同时,推动建立“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当发生数据泄露或非法外泄时,律所须在48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客户告知程序。通过将数据安全责任具体化、可追责化,倒逼律所从被动防御转向主动治理。
跨区域与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协调机制
随着涉外法律服务需求上升,律所案例数据的跨境传输日益频繁。然而,我国对关键数据和重要数据实行严格的出境审查制度,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大量个人信息的数据,必须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针对律所业务特点,建议设立“涉外法律数据跨境绿色通道”,对仅用于国际仲裁、跨国诉讼准备等特定用途的案例数据,在满足数据匿名化、目的限定与接收方资质审核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流程。同时,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双边数据互认协议,探索建立区域性法律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差异化管理策略,既保障国家安全,又促进全球法律协作效率。
法律人才培养与数据治理能力建设
数据要素改革不仅是制度问题,更是人才问题。当前多数律所从业人员对数据法律规则理解不足,缺乏数据治理实务经验。建议在律师继续教育体系中增设“数据法治与数字合规”必修课程,涵盖数据确权、算法伦理、区块链存证、智能合约应用等内容。同时,鼓励律所设立“数据合规官”岗位,由具备法律与信息技术复合背景的专业人士担任,统筹数据采集、使用、存储与销毁全流程管理。通过构建“法律+技术”双轮驱动的人才生态,全面提升律所在数据要素改革中的专业服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