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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搭建的法律边界

时间:2025-11-28 点击:2

VIE架构的起源与法律背景

VIE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最早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末,是为解决中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面临的外资准入限制而发展出的一种特殊股权结构。随着中国对外资在特定行业(如互联网、教育、传媒等)投资的严格管制,许多具备高成长潜力的本土企业难以直接通过红筹模式实现境外上市。在此背景下,VIE架构应运而生,其核心在于通过协议控制而非股权持有方式,使境外上市公司能够实际控制境内的运营实体。这一架构在早期由美国纳斯达克和香港联交所接受,成为众多中国科技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融资的重要路径。然而,这种非股权控制模式也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与监管风险,特别是在中美关系紧张、数据安全审查趋严的当下,其合法性边界愈发受到关注。

VIE架构的典型运作机制

典型的VIE架构通常包括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境外控股公司、开曼群岛注册的壳公司、以及位于中国境内的运营实体。境外控股公司一般设立于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以规避税收并符合国际资本市场的合规要求。该控股公司通过一系列协议与境内运营实体及其股东签订控制协议,包括独家业务经营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及利润分配协议等。这些协议赋予境外公司对境内实体的实质性控制权,即使其不持有任何股份。例如,在某知名教育科技企业案例中,该公司通过与境内运营主体的创始人签署一系列排他性服务协议,确保其每年获得全部运营利润,并可随时更换管理层,从而实现了财务合并报表的可行性。尽管形式上未涉及股权转移,但实质上完成了控制权的转移,这正是VIE架构的核心逻辑。

法律合规性的争议焦点

尽管VIE架构在实务操作中被广泛采用,其法律性质却始终处于灰色地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外资不得直接投资于禁止或限制类行业,且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领域需经审批。然而,协议控制模式并未直接违反上述规定,因为其未构成“直接持股”或“合资经营”。但问题在于,协议控制是否构成规避监管的“实质违规”?在多个司法判例中,法院对这类协议的效力持审慎态度。例如,2018年某地方法院在审理一起因股东违约引发的纠纷时,认定相关控制协议“损害了国家对外资管理秩序”,判定部分协议无效。这一判决揭示了司法机关对协议控制合法性的质疑,也提示律所客户在搭建VIE架构时必须充分评估潜在法律风险。

监管政策的演变与实践挑战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VIE架构的态度趋于谨慎。2020年《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出台后,明确强调“不得以协议控制等方式规避外商投资准入管理”。202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监管的暂行规定》,要求所有拟赴境外上市的企业进行备案,尤其关注是否存在VIE结构。此外,2023年《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对数据跨境传输的监管。在某律所代理的跨境并购案中,客户因使用VIE架构导致数据接口无法合规迁移,最终被监管部门约谈并责令整改。此类事件表明,仅依靠协议控制已不足以应对日益严格的合规环境,企业必须重新审视VIE架构的可持续性与法律适配性。

律师在构建VIE架构中的角色与风险防范

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在协助客户搭建VIE架构时,不仅需要精通公司法、合同法及跨境税务规则,还必须具备前瞻性的合规判断能力。在具体操作中,律师团队通常会从三方面入手:一是设计多重协议链条,确保控制权在法律上具有可执行性;二是引入第三方见证机构或公证程序,增强协议的证明力;三是设置争议解决机制,如选择国际仲裁作为管辖地,以降低国内司法不确定性带来的影响。同时,律师还需对客户所处行业的监管动态保持高度敏感。例如,在教育类企业中,若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内容,即便采用协议控制,仍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外资准入”,从而触发行政处罚。因此,律师的角色已从单纯的结构设计者,转变为全面的风险评估与合规引导者。

跨国司法实践对VIE架构的影响

尽管中国法律对VIE架构的合法性尚未形成统一定论,但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其效力得到了一定认可。例如,新加坡高等法院在2020年审理的一起涉及中国科技企业的股东纠纷案中,承认了其通过VIE协议实现控制的合理性,认为只要协议内容真实、双方自愿且不违反公共政策,即可具备法律约束力。类似判例在英国、澳大利亚等地亦有出现。然而,这种认可并不意味着全球通行。在美国,2022年《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FCAA)的实施,使得使用VIE架构的中国企业面临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甚至可能被强制退市。在某律所参与的美股上市项目中,客户因未能完整披露其协议控制安排,遭致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调查,最终被迫调整架构。由此可见,即使在境外司法体系中,VIE架构的法律边界依然存在显著差异,律师必须结合目标市场法律环境制定差异化策略。

未来趋势:从VIE到合规化架构转型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开放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探索替代VIE的合规路径。例如,部分企业选择通过“红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模式实现境外融资;也有企业转向A股科创板或北交所,借助注册制改革实现本土上市。此外,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正在研究建立“负面清单+正面清单”相结合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未来或将允许更多行业在符合安全审查的前提下实行外资准入。在这一背景下,律师事务所正积极协助客户从“依赖VIE”的旧模式转向“主动合规”的新范式。例如,某律所近期为一家新能源企业设计了一套基于“技术授权+收益分成”的新型控制结构,既避免了股权层面的外资限制,又保障了境外投资者的回报权益。这种创新模式标志着中国企业在跨境资本运作中正逐步摆脱对VIE架构的路径依赖,迈向更加稳健、透明的法律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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