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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直播带货法律合规提示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跨境直播带货的兴起与法律风险初探

近年来,随着全球电商生态的持续演进,跨境直播带货逐渐成为品牌出海与消费者跨域消费的重要桥梁。依托于TikTok、YouTube Live、Instagram Live等国际社交平台,中国主播通过实时互动、限时促销和沉浸式展示,成功将国货推向海外消费者。然而,这一新兴商业模式在带来巨大商业机遇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合规风险。从数据跨境传输到税务申报,从知识产权保护到广告真实性审查,每一个环节都可能触发跨国法律纠纷。律所近期处理的一起跨境直播纠纷案件中,某知名美妆品牌因未充分履行境外市场的产品资质备案义务,导致其在东南亚多国被下架并面临巨额罚款,凸显了合规前置的重要性。

跨境直播中的主体资格与经营许可问题

在开展跨境直播前,企业必须明确自身在目标市场的法律主体身份。例如,在欧盟地区,若企业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直播销售,可能需注册为自雇者(Self-Employed)并申领增值税号(VAT Number);若通过第三方平台运营,则需确认平台是否具备当地合法经营资质。部分国家对直播带货设有专门许可制度,如巴西要求直播内容提供商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数字媒体传播许可证”。此外,若主播为外籍人士,还需关注所在国的劳务签证政策及临时工作许可规定。律所曾代理一案,一名中国籍主播在法国进行直播时,因未申请短期工作居留许可,被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认定为非法用工,最终导致直播活动被强制终止并处以高额罚款。

产品合规:认证、标签与禁限目录

不同国家对商品的准入标准差异显著,跨境直播中常见的违规行为之一即为销售未经认证或不符合当地标准的产品。例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化妆品、保健品有严格监管,若直播中推广的护肤品未在FDA完成注册,即便产品本身无毒害,也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或非法销售。同样,欧盟的CE认证、澳大利亚的RCM认证、日本的PSE认证等均为进入特定市场的必备门槛。更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国家对直播中出现的“成分宣称”设有限制,如德国禁止使用“天然”“有机”等模糊性词汇,除非能提供完整检测报告。律所近期协助客户应对一起德国海关调查,因直播中夸大某款洗发水的“植物萃取率”,被指控违反《德国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最终企业被迫召回全部宣传物料并支付赔偿金。

广告合规:真实、准确与避免误导

跨境直播中的广告行为极易触碰各国反不正当竞争与消费者保护法规。根据《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AVMSD),直播中所有推荐、演示、价格对比等内容均需确保真实、可验证且不得诱导消费者做出非理性决策。例如,声称“销量第一”“全网最低价”等绝对化用语在多数司法管辖区属于明令禁止范畴。英国广告标准局(ASA)曾多次处罚跨境主播因虚构用户评价、伪造折扣信息而引发的投诉。此外,若直播中使用他人肖像、音乐或视频片段,须获得合法授权,否则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或肖像权。律所曾处理一起涉及美国网红主播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古风背景音乐的案件,最终法院裁定其构成版权侵权,并判决赔偿金额超过5万美元。

数据隐私与跨境传输的合规边界

跨境直播过程中,平台通常会收集大量用户数据,包括观看记录、购买偏好、地理位置甚至面部识别信息。这些数据一旦跨境传输至中国服务器,即可能违反《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等法规。根据欧盟GDPR第44条,数据向第三国传输必须基于充分性认定、标准合同条款(SCCs)或具有约束力的企业规则(BCRs)。若未采取适当保障措施,企业可能面临高达全球年营业额4%的罚款。律所代理的一起案例中,一家跨境电商直播公司因将欧洲用户数据集中存储于中国云服务器,且未签署有效的数据处理协议,被法国数据保护机构处以180万欧元罚款。该事件警示企业在技术架构设计阶段即应嵌入数据合规思维。

税务合规:收入归属与跨境纳税义务

跨境直播所得收入如何定性、归属于哪个司法管辖区,是税务合规的核心难题。根据OECD《BEPS行动计划》及各国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规则,若主播在某一国家长期开展直播活动,即使未设立实体机构,也可能被视为存在“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从而触发当地所得税义务。例如,新加坡税务局已明确指出,若中国主播在新加坡连续直播超过183天,且主要面向新加坡观众,则应就相关收入缴纳所得税。此外,增值税(VAT)和消费税(GST)的申报义务亦需厘清。律所曾协助客户梳理一套适用于多国的直播收入分账模型,通过合理分配直播收益、设置独立结算账户、使用合规发票系统等方式,有效规避重复征税风险。

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商标与内容原创

跨境直播中频繁使用品牌元素、包装设计或创意脚本,极易引发知识产权纠纷。例如,某主播在直播中模仿某国际奢侈品牌的经典造型并搭配“限量版”宣传语,被品牌方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同时,直播内容本身若包含原创剧本、镜头语言或剪辑风格,也可能构成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若未获得授权而用于商业推广,将面临索赔风险。律所曾代理一桩关于“直播话术模板”版权争议案,法院认定特定表达方式具有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因此判定未经授权复制使用该话术的行为构成侵权。企业应建立内部内容审核机制,确保所有直播素材均具备合法授权或自主创作依据。

争议解决机制与法律管辖选择

当跨境直播发生纠纷时,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至关重要。若未明确选择仲裁或诉讼地,可能面临多国司法程序的纠缠。例如,选择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可避免冗长的本地法院审理,但需注意仲裁裁决在执行国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同时,合同中应明确适用法律,避免因法律冲突导致权利主张失败。律所建议企业在签署合作协议前,由专业跨境律师团队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链条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责任限制、不可抗力定义、违约金计算方式等,以降低履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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