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案例品牌宣传用语的法律红线:合规之道与风险预警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律师事务所通过案例宣传来树立品牌形象、吸引潜在客户已成为一种普遍策略。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律所在进行品牌宣传时必须警惕法律红线,避免因不当用语或夸大陈述而引发行政处罚、客户投诉甚至名誉损害。尤其在涉及典型案例的推广中,稍有不慎便可能触碰法律边界,影响律所的长期发展。
案例宣传中的“绝对化用语”风险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尽管该条款主要针对商业广告,但其适用范围已延伸至法律服务领域。许多律所在宣传中使用诸如“全国最专业”“唯一成功案例”“胜诉率高达98%”等表述,虽意在突出自身优势,但极易被认定为违反禁止性规定。一旦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不仅面临罚款,还可能被要求公开更正,严重损害律所公信力。因此,即便出于营销目的,也应避免使用任何带有主观判断或绝对化倾向的词汇。
虚构或夸大案件结果的法律后果
部分律所为了提升影响力,会在宣传中虚构案件成果或对胜诉率、赔偿金额进行夸大处理。例如,将普通调解案描述为“打赢百万赔偿官司”,或将代理费用较低的案件包装成“高难度复杂诉讼”。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关于“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还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若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律所将面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吊销执业许可证。
泄露当事人隐私信息的侵权隐患
在案例宣传中,若未经当事人明确同意披露其身份、案件细节或敏感信息,极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即使案件已公开审理,律师仍需谨慎处理可识别信息,如姓名、住址、职业、涉案金额等。某些律所为增强传播效果,在公众号或短视频平台发布“真实案例故事”,却未做匿名化处理,一旦引发当事人投诉,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被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
利用“名人效应”或“权威背书”误导公众
一些律所为提升品牌可信度,会借用知名人物、专家、媒体或政府机构作为宣传背书。例如,声称“某知名企业家指定本所代理其重大并购案”或“获得司法部专项表彰”。此类宣传若缺乏事实依据,或未取得相关方授权,即构成误导性宣传。《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违法行为。此外,若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名义,还需遵守《关于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和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的通知》相关规定,否则可能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跨区域宣传中的合规差异与监管挑战
随着律所业务向全国拓展,跨区域宣传成为常态。然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例如,部分地区对“金牌律师”“行业领军”等称号持严格限制态度,而另一些地区则相对宽松。律所在制定统一宣传口径时,必须充分考虑属地法规差异,避免“一刀切”式宣传引发地方执法争议。同时,互联网平台(如微信公众号、抖音、小红书)对法律类内容审核趋严,律所若未建立合规审查机制,极易因违规内容被封号、限流,造成品牌声誉损失。
如何构建合法合规的案例宣传体系
为规避法律风险,律所应建立系统化的宣传合规机制。首先,设立专门的法律合规团队或指定内部法律顾问,对所有对外宣传材料进行事前审查;其次,制定《案例宣传操作指引》,明确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虚构数据、泄露隐私等行为;再次,推行“案例脱敏处理”制度,对所有涉及当事人的信息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处理,并取得书面授权;最后,定期开展员工合规培训,强化律师对《广告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理解与执行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在有效传播品牌价值的同时,守住法律底线。
结语:从流量思维转向责任思维
在数字化传播时代,律所的品牌宣传不应仅追求点击量与关注度,更应秉持专业精神与社会责任。每一个宣传用语的背后,都承载着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以及对行业秩序的敬畏。只有真正将合规意识融入品牌基因,律所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赢得长久信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