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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直播营销法律红线

时间:2025-11-28 点击:3

跨境直播营销兴起背后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跨境直播营销已成为品牌出海的重要渠道。通过直播平台,企业能够实时展示产品、与海外消费者互动,实现高效转化。然而,在这一热潮背后,隐藏着诸多法律隐患。尤其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处理此类案件时发现,许多企业在未充分评估合规风险的情况下便贸然开展跨境直播,导致面临行政处罚、民事索赔甚至刑事责任。跨境直播不仅涉及国内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牵涉到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数据隐私法规、知识产权制度及税务监管要求。一旦触碰法律红线,轻则被平台封号,重则引发跨国诉讼,对企业声誉和业务运营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虚假宣传:跨境直播中的高频违规行为

在众多跨境直播营销案例中,虚假宣传是最常见的违法情形之一。部分主播为追求销售业绩,夸大产品功效,如宣称某护肤品“7天焕肤”“彻底祛痘”,而实际并无科学依据或临床验证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即便直播发生在境外平台,若该直播内容通过中国境内设备发布,或面向中国消费者传播,仍可能受到中国法律管辖。此外,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虚假陈述也有明确处罚机制。一旦被认定为误导性宣传,企业将面临高额罚款、产品下架以及用户集体诉讼的风险。

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挑战

跨境直播过程中,企业常需收集观众的姓名、联系方式、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用于后续营销或订单管理。然而,这种数据采集行为若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或未获得用户明确同意,极易违反数据保护法规。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并进行影响评估。而在欧盟,依据GDPR,跨境传输个人数据必须符合“充分性认定”“标准合同条款”或“约束性企业规则”等法定条件。若企业在未完成合规流程的情况下,将中国用户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外服务器,将面临高达全球年营业额4%或2000万欧元(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律所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直播电商公司因未建立数据跨境传输机制,被监管部门处以超过8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侵权:直播中未经授权使用音乐、图像与商标

直播过程中,主播常使用背景音乐、视频素材或他人设计元素来增强视觉效果,但这些内容往往涉及版权或商标权。例如,使用热门歌曲作为直播背景音,或在直播间展示知名品牌的包装图案,均可能构成侵权。中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许可使用受保护作品,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同时,若直播中出现仿冒知名品牌商品的展示,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混淆行为的规定。某知名跨境服饰品牌曾因直播间使用与国际大牌高度相似的视觉设计,被对方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最终被迫下架相关商品并支付巨额赔偿金。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直播平台本身提供“免版权音乐库”,企业也需确认其授权范围是否涵盖商业用途及跨境传播。

税务合规问题:跨境直播收入的申报与征管漏洞

跨境直播带来的收益,往往通过海外平台结算,形成复杂的资金流结构。部分企业为规避税负,采用“代收代付”“虚拟公司”等方式进行收入转移,但这在税务稽查中极易暴露。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指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无论资金流向何处,只要服务对象为中国消费者,即构成境内应税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逃避缴纳税款金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律所近期处理的一起案件中,某直播团队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接收境外打赏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最终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逾千万元,并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此外,部分国家如美国对非居民主播的收入征税有严格规定,若未按时申报,将面临利息与罚款双重压力。

主播资质与法律责任的界定难题

在跨境直播中,主播的角色定位模糊,成为法律争议焦点。若主播系企业雇佣员工,则其直播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企业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主播为自由职业者或签约达人,则需明确双方权责划分。然而,实践中许多协议仅约定“分成比例”而忽略合规义务,一旦发生违规,企业常以“主播自主行为”推卸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委托人应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企业在签署合作协议时,必须加入合规承诺条款,要求主播不得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泄露客户信息等。否则,即便主播个人承担部分责任,企业仍难逃连带责任。律所代理的多起纠纷显示,企业在主播违规后,因未尽审查义务,被法院判定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平台责任与监管协同机制的缺失

尽管主流直播平台已建立内容审核机制,但在跨境场景下,平台的监管能力仍显不足。一方面,语言障碍导致审核系统难以识别中文违规内容;另一方面,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差异大,平台难以统一执行标准。例如,某平台允许主播在东南亚地区直播推广保健品,但该产品在中国属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禁止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平台虽无直接主观过错,但若明知存在明显违法风险仍放任传播,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侵权”。在此背景下,企业不应完全依赖平台自律,而应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包括直播脚本预审、关键词过滤、事前培训等措施。只有构建“企业自控+平台协管+政府监管”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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