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首页 >> 新闻资讯 >> 婚姻家庭

原告谢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25-08-21 点击:2

  [案情分析]
  原告谢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相识并于同年6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与其结婚,以致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现已分居生活达半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原告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谢XX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1份证据即广东省XX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21日在广东省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被告李XX辩称: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充分,并且恋爱期间两人关系较好,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较好,故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被告李XX就其答辩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原告拟证明的基本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并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10年2月上旬自由相识,当月下旬两人即同居生活。同年3月15日,被告与妻子张XX离婚,随后原、被告即确立恋爱关系,其间两人关系较好。同年6月21日,原、被告在广东省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当年其夫妻感情尚可,次年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有所不和,感情逐渐淡薄,并于2011年2月中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亦系再婚,其与前夫雷X于 2008年6月10日离婚,两人育有一女,起名谢XX。
联系我们

免费获取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联系人:罗律师

   电话:+86 18108218058

  邮箱:forte_lawfirm@163.com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8层812号

Copyright © 2025 四川凡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蜀ICP备20251613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