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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汪某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时间:2025-08-21 点击:4

  [案情分析]
  申请人刘XX佳申请称:我与被申请人经人介绍相识,在我未达婚龄的情况下,被申人即私下托人在婚姻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故我申请宣告我与被告申请人的婚姻无效,并对二人财产依法分割。
  被申请人汪XX辩称:我不知道刘XX的实际年龄是多大,结婚证是她托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的,我没到场。我不同意离婚。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均为经本院核实对后的复印件),其上均显示申请人的出生日期为1986年2月1日。申请人以此证明其未达法定婚龄;2、结婚证两份。以此证明其中有申请人主体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和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据效力。
  依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申请人、被申请人经人介绍相识后,在申请人未达成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于2004年4月13日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2004年8月20日,申请人以其未达婚龄为由来院起诉。请求本院依法宣告其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并依法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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