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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有权要求变更约定抚育费用

时间:2025-08-21 点击:3

  七月二十六日,湖北枣阳市法院适用新《婚姻法》审理了一起变更子女抚养费用纠纷案,十四岁的中学生小严状告生父增加抚养费用得到法庭支持。
  严X与王X原系夫妻,其子小严现为一名中学生。一九八八年十月,严X与王X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小王由严X抚养,王X以每年支付抚养费三百二十元至小王十八岁止,共计五千七百六十元,一次性给付。之后,王X又与她人结婚,严X一直未再婚并将小王的姓名变更为小严。二○○○年九月,小严初中毕业后上高中需交纳学费一点一万元,而王X给付的抚养费已不能适应子女现在生活和学习的需要,且严X所在单位现已破产,经济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孩子安心上学,严X一边向亲戚朋友借款,一边以小严的监护人身份多次要求王X增加给付抚养费,但王X以离婚时对抚育费用有约定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加以拒绝。在协商无果后,小严一纸诉状将生父王X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高中的入学费一万一千七百八十元,三年高中学费三千元及生活费七千二百元,合计二万一千九百八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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