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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打伤人,赔偿由谁承担

时间:2025-08-21 点击:3

  [案情分析]
  本案虽然是缺席审理,但经法院向派出所调取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可以确认被告张某殴打原告王某致伤的事实,而对于应由谁来承担侵害原告身体责任及赔偿原告的各项费用损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张某、林某是夫妻关系,而且殴打原告时两人均在场,被告林某虽没有直接殴打原告的行为,但也没有对被告张某殴打原告的行为加以制止,因此应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林某并没有参与殴打原告的行为,被告张某殴打原告之时也没有与林某存在意思联络,因此没有构成共同侵权,应判决被告张某一个人赔偿原告损失,被告林某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本案可以确定殴打原告的行为系被告张某的个人行为,被告林某虽然在场但并没有参与,也没有与被告张某存在意思上的联络,因此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第二,被告林某在其丈夫殴打原告时不需要承担不制止的法律责任。诚然,从道德层面来讲,林某作为被告张某的妻子,在丈夫为自己出头而发生过激行为时,理应对其加以制止以免严重后果的发生,但是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认她这种袖手旁观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正如网络上热议的“小悦悦被撞事件”,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悲惨事件正是因为过往行人的冷漠和不作为,而实际上法律却很难去追究这些旁观群众的责任。
  第三,被告张某殴打原告的行为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赔偿原告的损失是否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笔者认为,本案需要确认的是侵权责任而不是债权债务,被告张某的侵权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应该由个人承担侵权责任。至于被告张某因无力赔偿原告损失而向他人举债,该债务是否可以算作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作为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另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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