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后妻子名义下的存款与债权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5-08-21 点击:26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胡*道与李*英在枫江圩镇所*的房屋及在胡*道死之前(即2000年7月15日之前)的债权作为胡、李两人共同财产无异议,但对在胡*道死之后以李*英名义的存款与在外的债权,这一财产,到底是作为胡、李共同财产,还是算为李*英的个人财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胡氏三兄弟没有确实证据证实其父胡*道生前与李*英的共同财产(含存款及债权等)的确实数额,以李*英名义开户的存款36000*均是在胡*道去世后所存,且胡氏三兄弟未能提供上述36000*的存款是否由2000年7月15日之前的存款转存而来的证据,故应认为李*英的个人财产。同理,发生在胡*道去世后,即2000年7月15日后的债权10200*,因胡*道已死亡,且胡氏三兄弟未能提供该10200*的债权是否由2000年7月15日之前的债权转借所得的证据,故对该10200*的债权也只能认定为李*英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胡*道去世后,李*英就已很少在外做生意,经济收入较低,其三年之内不可能有4万多*的积蓄,对李*英名义下的存款及在胡*道死之后的债权应推定为胡、李两人的共同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胡*道为国家干部,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且在退休后长期与他人合伙做木材生意,收入较高,其后又与李*英在圩镇经营坛罐,生意红火,故胡、李两人应有一定的积蓄。胡*道去世后,李*英已年老多病,无力经营坛罐生意,也无其他经济来源,其间实无收入,依据经验法则,应当推定李*英死之后所留遗产均为胡、李两人生前所置的共同财产,并且孔氏父子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2000年7月15日以后李*英有较大的收入来源。所以在胡*道死之后,李*英名义下的存款和债权应当认定为胡、李两人的共同财产,由胡*道与李*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但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胡*道死亡在前,故李*英对胡*道的遗产也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