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
时间:2025-08-21 点击:15
[案情分析]
经庭审本院对被告法定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原告不提异议的,当庭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所提异议的:1、张V在获嘉县中医院医疗费单据;2、张V在新乡市中心医院医疗费单据;3、张V在新乡市中心医院出院许可证;4、张V在获嘉县人民医院医疗费单据;5、张V在中州铝厂职工医院门诊收据。认为当时结算时其未在场,不知道具体花费数额。本院认为,该五份证据来源真实,形式合法,结算时原告虽未在场,但对花费的情况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对此异议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对本院的财产勘验笔录所提的异议,因被告对写字台(一张)、康佳彩电一台(25寸)的现存情况未予否认,故对此异议予以支持。
根据庭审及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一九九二年春,原、被告经Z村卫某介绍相识订亲,订亲时被告给原告现金1000元。一九九三年元月七日在黄堤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时被告给原告现金4000元。典礼时原告娘家陪送的财产有:大组合柜三节、条几带条几柜一套、椅子一对、餐桌一张、电光椅一对、三人沙发一个、盆架一个、衣架一个、威力牌双缸洗衣机一台、飞人牌缝纫机一台、环球牌录音机一台、英克莱自行车一辆、被子十条、毛巾被两条、毛毯一条及床单。一九九四年农历九月十六日生一男孩张F,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较好。二OOO年十一月一日被告乘骑二轮摩托车去原告娘家借电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经获嘉县公安局鉴定为三级伤残,被告受伤后,曾先后在获嘉县中医院、新乡市中心医院、获嘉县人民医院、中州铝厂职工医院住院治疗,现有正式单据的医疗费数额为30244.60元。二OO三年三月原告以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经济上确实无法维持下去为由离家,并于同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夫妻财产现存放在被告家的有:平房五间、酒柜一个、三人沙发一个、高低柜一个、木椅二把、餐桌一张、大柜一个、条几带条几柜一套、大组合柜三节、大立柜一个、写字台一张、床两张、飞人牌缝纫机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威力牌)、录音机一台、吊扇一个、石英钟一个、康佳25寸彩电一台、皮箱一个、被子十二条、毛毯一条。夫妻债务:被告法定代理人与原告陈述一致的有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