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通奸怀孕期间丈夫可否起诉离婚
时间:2025-08-21 点击:3
[案情分析]
看起来,这是一个非常简单而又十分复杂的程序问题。
说这个问题简单,就是说,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有规定,最高法院也有司法解释,照着办就行了。但是不然,这个问题绝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是非常复杂的程序问题。
法律规定,在妇女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就是保护妇女和胎儿的合法利益。这里保护的妇女,并没有加限定词,不 能说有过错的妇女就不在内;这里说的胎儿,也是一切胎儿,既包括合法的婚姻关系所孕育的胎儿,也包括非婚姻关系所孕育的胎儿。如果说胎儿是非婚所育就要把 他打下来,避免将来出现麻烦,大概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一方面说,生育不生育是妇女的权利,另一方面说,所有的胎儿,将来都是国家的生产力。法律保护妇 女,保护的是妇女的权利;法律保护胎儿,除了保护将来他作为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保护国家将来的发展。这一点,大家都不会反对。
《婚姻法》的这一条在规定前一层意思之外,还规定了女方同意和法院确认这样两种特例。女方同意离婚的,当然不在此限。同时,法律还赋予法院一个权力,就 是确认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可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就是依据这一点做出的。在这一点上,不能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没有法律根 据。怎样才算为确有必要,由法院断定。司法解释认为,如果女方对通奸所致怀孕的事实不争执或者查明属实,就是确有必要,就可以受理。这种解释符合法律的这 一规定。至于这个司法解释的精神是不是符合保护妇女和胎儿原则的要求,还值得深入研究。
现在要说一下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有关问 题。首先是婚生子女的推定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如果丈夫否认该子女为婚生子女,应当按照婚生子女否认的规定,负担 举证责任。这两项制度在国外的亲属法中都规定得很清楚。对此,我们的立法没有规定,只能按照立法的精神处理。在本案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婚生子女否认,要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的原告提出与妻子3年未同居,如果有证据证明,或者对方配偶承认,应当是一个充分的证明。现在的问题是,这一事实能 不能得到证明?能够得到证明的,就出现了举证责任转换的条件,女方如果提不出证据证明是婚生子女,或者不能否定连续3年未同居的事实,原告的主张就成立, 不仅可以受理这个诉讼,而且还可以判决离婚。如果原告主张其与妻子3年未同居的事就是那么一说,并没有证据证明,而且被告不承认的,那就没有办法支持其诉 讼主张,被告就没有任何举证责任,法院驳回起诉,其权利就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