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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的悲剧

时间:2025-08-21 点击:3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不足一月时间便按农村风俗典礼后开始同居生活,感情基础差,在之后一年的共同生活期间,二人时有吵打,感情一般,尤其是二OO二年八月补办结婚登记后,当年年底原告就因二人生气回娘家长住至今。由此可见,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300元,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原告的婚带嫁妆属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个人所有。原告收取被告的彩礼款,因数额较大,且结婚时间不长,原告应酌情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崔X与被告孙X离婚。
  二、夫妻共同债务300元,由原告崔X与被告孙X共同负担偿还。
  三、原告婚带财产:被子八条、床单四条、煤气灶带柜一套、邦德牌自行车一辆、三组合低柜一套、电视组合柜六件、高组合柜三件、梳妆台一个、沙发单人、双人、三人各一件、双缸洗衣机一台、海陵摩托车一辆、冰柜一台归原告崔X所有,限被告孙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财产(除冰柜外)交付原告崔X所有。
  四、限原告崔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孙X彩礼款135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实支费310元,共计46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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