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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与赵X离婚纠纷案

时间:2025-08-21 点击:2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审查是否应当准予双方离婚的客观标准。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足以表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关于上诉人提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在外与他人同居的主张,由于被上诉人对此予以了明确否认,而上诉人未能就此主张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为其购买的各种养老、平安和医疗保险费的主张,由于为被上诉人所购得上述保险均是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双方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且上诉人亦未能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为被上诉人购买的上述保险是用其个人财产进行的支付,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其为购买保险向他人所借的5万元的主张,由于上诉人并未能就此主张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且该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其性质问题,则可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另行予以解决。此外,上诉人还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由于上诉人未能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存有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袁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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