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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处分夫妻共有物案

时间:2025-08-21 点击:2

  [案情介绍]
  2012年12月10日,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原告李建(化名)诉被告宋兰(化名)、第三人马利(化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决驳回原告李建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原告李建与被告宋兰是夫妻关系。2008年2月21日双方以被告宋兰的名义购买了绥德县名州镇育才家园两间平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户名为宋兰。后双方感情不和,2010年11月10日,被告宋兰在其丈夫李建未知晓的情况下以64000元的价格将育才家园的两间平房卖给第三人马利,第三人马利向被告宋兰支付了房款64000元,并另行支付了物业费、取暖费等5000元。第三人马利付款后将房屋装修并入住,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李建认为该买卖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被告宋兰擅自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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