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

首页 >> 典型案例 >> 民事案例

夫妻离婚,欠款谁还

时间:2025-08-21 点击:2

  [案情分析]
  本案关键争议是李某欠某装修公司的6万元钱是否为李某与文某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李某欠某装修公司的6万元钱应当是李某和文某离婚前所负的共同债务,两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夫或妻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非共同债务的一方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主张非共同债务的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主张非共同债务的一方证明不了上述情况,法院只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联系我们

免费获取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联系人:罗律师

   电话:+86 18108218058

  邮箱:forte_lawfirm@163.com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8层812号

Copyright © 2025 四川凡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蜀ICP备20251613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