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购房纠纷
时间:2025-08-21 点击:3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阿军和阿芳因购放房及提前还贷向两原告老赵和阿芬借款A3万元,为此,被告阿军向两原告出具了借条两份。尽管这两份借条由被告阿军一人出具,且被告阿芳也无法证明两原告与被告阿军明确约定A3元系阿军的个人债务,两被告之间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未做过约定,因此,两被告应该归还两原告A3万元借款。
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法》196条、2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阿军和阿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老赵和阿芬借款A3万元。
本案受理费B元,由被告阿军和阿芳负担。
民事上诉:
一审被告阿芳不服一审判决,于是重新委托了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的俞敏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提出了以下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撤消一审法院判决
2、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老赵和阿芬要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阿军返还A3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