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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时间:2025-08-21 点击:3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从原、被告离婚的时间与被告再婚的时间,秦XX生下一男孩的时间对比可以判定,秦XX现任妻子奚婉娟受孕时间处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吴XX提出对该男孩与秦XX做亲子鉴定,而被告秦XX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基于奚XX受孕时间处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和涉案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按照举证分配原则,法院认为被告秦XX对此未完成举证责任,认定该男孩系被告秦XX与奚XX所生。按照人类生育繁衍的一般正常生理过程,奚XX的受孕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离不开与被告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认定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在外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并认定该行为是导致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的原因之一,且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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