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

首页 >> 典型案例 >> 民事案例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时如何处置

时间:2025-08-21 点击:2

  [案情分析]
  恋爱期间互赠礼物,非常普遍,导致后续纠纷也不少。
  一、恋爱期互赠小礼物
  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因为小物件闹上法庭的,也不多见。
  二、恋爱期赠与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反目时,与上述案例如出一辙,可以起诉索回。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缔结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三、恋爱期赠与“彩礼”
  恋爱期间赠与彩礼(民俗意义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观点,在结婚登记前,可以要求返还;结婚后再行离婚的,有权不予返还。
  四、恋爱期间“承诺”赠与
  恋爱期间,因为一时激动或被爱情冲昏头脑,挥笔写下《赠与**协议》等书面协议,承诺赠与,但后来因意外分手,受赠方并未实际获得赠与的,即便双方签署过《赠与协议》,法院也不再支持该赠与关系。因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实际赠与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是房产,如何处理呢?如果恋爱期间承诺赠与房产这种重大财产,后来分手或婚后离婚,如何处理?在这一点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合同法》是一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撤销赠与。
  五、恋爱期房产证上加名字
  恋爱期间,在一方所有的婚前房产的产权证上,加上对方的名字,属于对房屋部分产权的赠与,分手时,这种争议最大。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不动产一旦进行权属登记,就可以确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受赠方根据“他项权证”,有权适当分割共有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在10%、20%左右。
  笔者曾代理过类似的案件:男方有婚前房屋一套,2009年5月某日,男女双方上午去办理房产赠与手续(加名字),下午办理结婚证,婚后女方不履行夫妻义务(拒绝同居),结婚5个月后,赠与方无奈之下以被告女方骗婚为由,起诉离婚,建邺区法院考虑到被告女方的结婚动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金钱、财物的因素,遂判决受赠方只占有20%的产权比例。
  所以,加名字和50%的产权之间,是不能直接划等号的。
联系我们

免费获取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联系人:罗律师

   电话:+86 18108218058

  邮箱:forte_lawfirm@163.com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8层812号

Copyright © 2025 四川凡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蜀ICP备20251613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