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子遗产争夺案
时间:2025-08-21 点击:3
[案情分析]
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的老贾名下邯郸市邯山区胜古南里的房屋属于遗产。由于老贾没有订立遗嘱,遗产继承按法定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说明了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本案中的被继承人老贾的妻子康某、儿子贾某和杨某都有继承权。
但是,对于继承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原则上规定了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在第二三四款特定规定了下述例外情况: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对没有独立经济来源或其他经济收入而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并且因年幼或年迈、病残等原因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照顾多分遗产,其所得份额应大于平均份额。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中,康某属于年迈且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况。康某与老贾结婚四十年来对他照顾有加,在老贾生病期间更是悉心照料。所以,原告康某的份额应当大于平均份额。被告贾某是老贾的儿子,但是在父亲生病期间疏于照料,应当适当少分。而相比较而言,杨某从小跟随亲生母亲生活,已经改姓,与父亲没有共同生活过,对父亲完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少分甚至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