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摆酒后领证,离婚时房产算谁的?
时间:2025-08-21 点击:2
[判决结果]
2006年腊月十八,红娟和蒋庆的离婚诉讼在住所地法院开庭,因为双方的房产问题是本案中最敏感和最重要的问题,该案吸引了双方近二十余位亲戚的旁听。
经过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及宣布法庭纪律后,男方一看女方这边人多势众,于是以本案涉及当事人隐私为由申请法庭不公开申请,经审查,法庭当庭决定不公开审理,于是庭上只剩下男女双方和各自的代理律师。
女方首先提出离婚及理由,并提出女儿由自己抚养,以及要求分割包括蒋庆名下房产等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男方首先答辩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女儿由红娟抚养,并坚称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由于调解是婚姻案子的必经程序,法官听完双方的第一轮陈述后开始调解,但蒋庆和他的代理律师坚持认定,房子是个人财产,不应参与分割。法官无法调解下去,遂继续开庭,双方开始举证。
女方拿出婚礼的刻录光盘,以证明两人早在2003年12月便举行婚礼并自此以后开始夫妻名义的生活,只是2004年9月才去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并拿出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联系阐理。
我代理女方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应当补办登记”,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这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作出了相应的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红娟和蒋庆的夫妻关系自2003年12月举行婚礼时便实际开始,因为双方已达法定年龄,且自愿结婚,又通过婚礼的形式向公众和双方家属、亲戚对双方的夫妻关系进行了公示和见证,并于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购买各种家用设施及设备,当然包括署名为蒋庆名字的房子。虽然男女双方在举行婚礼9个月后才进行婚姻登记,但双方在举办婚礼后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该登记应认定为婚姻登记的补办手续,双方在婚礼后、领取结婚证前共同购买的房子则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参与分割。
其次,我又代理红娟一方继续提出如下意见:分割财产应按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的原则、“照顾女方利益”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进行。因为夫妻离婚,最受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法院应将房子判给带孩子一方。
另外,离婚对女性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性大,不论是从性别差异来看,还是社会实际来看,女方均处于弱势的地位。本案中,男方蒋庆在婚姻存续期间,不愿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不履行照顾妻子女儿的法定义务,不承担维持家庭生活的经济责任,且长期夜不归宿,并对原告有暴力殴打情节,还符合婚姻法关于有过错方的规定,明显属于有过错方,还应对原告进行精神赔偿。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后,我们的意见逐渐被法官采纳,本着和平解决此事的原则,法庭再次组织调解,男方蒋庆仍不愿分割房产,但是根据我们的证据和有理有据的阐述,法院最终认定了“2004年9月18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这是本案最大的胜利,认定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则意味着婚礼后、登记结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自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为了给我方当事人争得更多的财产,我们又历经了三个来回的“谈判”,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房屋产权署名为男方蒋庆,且房屋尚有大部分的银行贷款需要清偿,双方同意房子归男方,但由蒋庆给付女方红娟房屋折价款二十三万元,房屋贷款仍然由男方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