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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背者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妻子不知情如何维权

时间:2025-08-21 点击:3

  [案情分析]
  一、 丈夫背者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妻子不知情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罗某从未亲自到海口某政府处提出离婚申请,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海口某政府在此种情况下颁发《离婚证》,程序明显违法,依法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2009年3月12日,罗某才得知海口某政府的规定,罗某在2009年6月9日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三个月的诉讼时效。其次,罗某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罗某没有亲自和李某共同到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申请的情况下,民政部门不可能为他们颁发《离婚证》,更不可能会知道没有受理权的海口某政府会为他们颁发《离婚证》。海口某政府在作出颁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后,一直没有通知罗某也没有告知诉权。根据《解释》第43条规定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我们认为,该第43条的规定是对42条规定进一步的补充和限制,也是为确保因不能归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法救济,保护无辜当事人的规定。本案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解释》第43条的规定,认定罗某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但是这一观点未得到法院支持。
  二、丈夫为资产上亿房地产商,但其财产都不在其名下,离婚时妻子该如何维权?
  公司法上有规定,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上市公司也有对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但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规避法律、利用公司法规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尚未有任何的解决办法,受害的当事人一方只能地亿元家产望而兴叹,这不能不说这是法律的缺陷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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