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房产两次赠与效力如何认定
时间:2025-08-21 点击:2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1996年,李B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女儿李A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理由是,李B与其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合意和公证,自愿将南房赠与李A,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故赠与是有效的。1997年,李B又将全部房屋(含南房)赠与给孙女李X,是在妻子病故后,家庭成员析产继承前的赠与。因李B擅自处分其妻的遗产,故赠与系违法的无效赠与。综上,应依法支持李A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1997年,李B将全部房屋(含南房)赠与孙女李X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理由是李B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X,是在家庭成员未析产继承的情况下实施的赠与行为,李B不仅处分自己应得的份额,同时也处分家庭成员的遗产份额,故此赠与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应驳回原告李A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第一份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同时也是实践合同,即必须实际给予赠与物,赠与才生效。在本案中,李B对李A、李X的赠与合同都经过公证,这两个赠与合同都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素,故二合同均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给付,系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要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予合同不生效。本案中李B对李A的赠与,虽经公证成立,但因未实际交付使用及未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故赠与并未生效,房屋的所有权一直未发生转移。所以,该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赠与标的物南房1间仍为李B夫妇共有财产。而李B对李X的赠与则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并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故该赠予合同在形式上是成立且生效的。
2、第二份赠与合同,虽生效但其效力不能及于全部房产。1997年,李B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X,形式上合同成立且生效,但法院同样不能支持。本案争议的房屋是李B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李B妻子去世后,全部房屋未进行家庭析产继承,一直处于共有状态。所以,李B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无权处分其妻的遗产,李B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X系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行为,即对李B应继承部分的赠与是有效的合法处分,对其他人应继承部分的赠与是无效的无权处分。2002年8月,法院依法对被告李B之妻的遗产北房、东房、西房进行了分割,但未对南房1间做出处理,可见诉争的南房并未确权。李A以财产权属为由起诉,并非以遗产继承为由,故不应支持李A的诉讼请求,对此只能另案解决。
综上,赠与合同成立,不必然就生效,赠与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就本案而言就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要式转移。本案原告所根据的赠与因不具备实际给付要件而未生效,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原告本应以其父无权处分其母遗产份额,要求继续分割其母部分遗产即南房1间为诉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